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废气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有组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1.2 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废水各污染物排放执行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最严格限值。
1.3 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1.4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1.5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 污染类别 | 执行标准 | 适用类别 | 污染物 | 标准限值 | 评价对象 |
|---|---|---|---|---|---|
| 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 | 颗粒物 | 120mg/m3;1.75kg/h | 排气筒DA001、DA002 |
|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颗粒物 | 1.0mg/m3 | 厂界外 | ||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 表2 | 油烟 | 2.0mg/m3 | 排气筒DA003 | |
| 废水 | 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 / | / | /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表4三级标准 | pH | 6~9(无量纲)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COD | 50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BOD | 30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SS | 40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动植物油 | 10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表1B级标准 | 氨氮 | 45mg/L | 本项目取严后排放标准 | |
| pH | 6~9(无量纲)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COD | 41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BOD | 22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SS | 28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氨氮 | 4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TN | 45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TP | 5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动植物油 | 100mg/L | 污水总排口DW001 | |||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3类 | 等效连续A声级 | 昼间65dB(A)夜间55dB(A) | 项目东、南、西、北侧厂界 |
| 固体废物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 / | / | / | / |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即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中应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自主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中弄虚作假。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43生物质燃料加工254”中“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5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2017]84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2.6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2.7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管理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装订成册,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鼓励产废单位制定中长期(如5-10年)管理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