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1 14: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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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包括与多项规划、政策文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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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质燃料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其中“鼓励类”项目中的“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其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因此,本项目为鼓励类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

2. 与《天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将农作物废弃物加工为生物质燃料,属于园区一般产业,符合《天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0~2035)》中对于产业定位的要求。

3. 与《天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机械电子产业园,对照规划环评,本项目与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如下:

产业园区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禁止引入排放重点重金属(汞、镉、砷、铬、铅)的项目;禁止引入专业电镀企业本项目不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不属于专业电镀企业符合
集中居住区200m 范围内禁止引入年用溶剂型涂料/油漆(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厂界周边200m 范围内无居民区符合
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所列淘汰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目录淘汰的项目;也不属于禁止用地、限制用地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列;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境隐患;废水经处理后满足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本项目未排放增加黄金污水处理厂特征污染因子。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不涉及锅炉;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居民集中区、商住混合区;项目也不属于落后产业。符合
禁止引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所列项目;
禁止引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所列项目;
禁止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
禁止引入存在重大环境隐患且没有有效防控措施的项目;
禁止引入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湖北省、天门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的项目;
禁止引入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达不到行业标准、常规污染因子达不到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的项目。
禁止排放增加黄金污水处理厂特征污染因子且黄金污水处理厂工艺无法处理达标排放的废水;
除集中供热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居民集中区、商住混合区200m 范围内禁止布局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异味等废气且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禁止布局用溶剂型涂料、油漆(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坚决防止落后产能的流动和转移,禁止落后产能转移至天门高新产业园区。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符合
限制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项目;
位于生物产业园内限制引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和高风险的“双高”产品项目;
位于高新产业园内不符合产业定位的现有企业,限制新建、扩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产业定位不符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以不增加市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原则。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属于生物产业园内;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符合
对位于生活组团内的现有企业,在用地合法、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措施到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现状保留,限制新建和扩建项目,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否则应关停搬迁至相应的工业组团。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符合

4. 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2-2035)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天环函[2024]11号)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片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项目。限制引入专业电镀企业;禁止引入需申请重点重金属(汞、镉、砷、铬、铅)总量且无总量指标的项目,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本项目不属于所在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列举的项目;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本项目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本项目不属于电镀企业;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本项目选址不属于生活组团内;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扩容、提标工程的建设,加强管理,确保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高新园燃气管道建设,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热,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强化中水回用措施的落实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污泥、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安全妥善处理处置。本项目不涉及燃煤供热锅炉;本项目无中水回用;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依法依规收集、安全妥善处理处置。符合
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结合高新园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排放种类、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进一步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底泥等环境要素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编制并发布高新园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强化区域环境质量监管与预警,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确保事故情形下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和跟踪监测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符合
拟入区建设项目,应结合规划环评意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条件,重点开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测算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强化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的落实。规划环评中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项目环评相应评价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简化。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废气、废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依法依规收集、安全妥善处理处置。符合

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清单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总体规划的码头、过江通道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符合

6.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清单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总体规划的码头、过江通道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长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未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7.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不涉及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区域。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要求。

7.2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对产生的主要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均采取了严格的治理和处理、处置措施,废水处理率及达标率为100%,厂界声环境质量达标,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符合区域环境质量目标,不会冲击环境质量底线。

7.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所在地铺设自来水管网且水源充足,生活用水使用自来水;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本项目建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要求。

7.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禁止类、淘汰类范畴,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8. 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鄂政发[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本项目位于天门市候口街道,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重点管控单元的要求比对分析如下:

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工业园区(集聚区):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及区域规划环评空间布局选址要求,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防范工业园区(集聚区)及重点排污单位涉生态环境“邻避”问题。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炼油、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和陶瓷窑炉生产线,人造石板材加工)、有色金属和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炼油、乙烯、PX)、现代煤化工(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芳烃)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重点排污单位,废气、废水、噪声均能达标排放,本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质燃料加工,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工业园区(集聚区):
加强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实施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深化工业废气污染综合防治,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治。
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医药、电子信息、印染、焦化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相应的接管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妥善处置不外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工业园区(集聚区):
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本项目建成后定期排查演练,加强风险防控,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
资源利用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严守区域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效率等资源控制指标限值。
大力发展低耗水、低排放、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生态流量,加强汉江水资源调度及用水总量控制,建立水资源保护跨区联动工作机制,在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本项目能源消耗为水、电能,符合资源利用效率管控要求。符合

9. 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21〕4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天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精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本项目位于天门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2900620001)。本项目与天门市重点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下:

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总体:
1. 优化重点区域、流域、产业的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搬迁、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
2. 坚决禁止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重点管控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3.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工业园区(集聚区):
4.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及区域规划环评空间布局选址要求,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防范工业园区(集聚区)及重点排污单位涉生态环境“邻避”问题。
5.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烧结、球团、铁合金)、炼油、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和陶瓷窑炉生产线,人造石板材加工)、有色金属和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6.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炼油、乙烯、PX)、现代煤化工(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芳烃)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未占用水域。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空间布局选址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本项目从事生物质燃料加工,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总体:
11. 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于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区域和流域,相关污染物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工业园区(集聚区):
12. 加强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实施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深化工业废气污染综合防治,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治。
13. 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
14.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医药、电子信息、印染、焦化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15.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相应的接管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PM10、PM2.5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关要求,本项目颗粒物进行倍量削减替代。本项目废气经处理可达标排放;本项目不涉及VOCs排放。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总体:
20.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流域上下游防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监测体系及信息共享平台。
工业园区(集聚区):
21. 强化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本项目建成后定期排查演练,加强风险防控,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24. 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守区域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控制指标限值。大力发展低耗水、低排放、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
25.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2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保证合理的生态流量,加强汉江水资源调度及用水总量控制,建立水资源保护跨区联动工作机制,在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符合

10. 与《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符合性分析

文件指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制定深翻还田、免耕还田、堆沤还田等技术规程。每年春耕秋播期间,各地组织技术骨干深入田间地头加强技术指导,发布年度主推技术,每村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农户,放大示范效应。加强夏、秋收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提高规范作业能力,推动秸秆科学还田、离田。积极培育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加工转化市场主体,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合理运输半径,建设“县有消纳企业、乡镇有规范收储组织、村有固定秸秆收储网点”的收储运体系,积极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健全秸秆资源台账数据平台,开展秸秆还田效果监测与评价。注重源头防控,加强农作物收割全过程监管,合理控制秸秆留茬高度,从源头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

本项目将农作物秸秆加工成生物质燃料颗粒,将秸秆综合利用,符合《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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