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3 1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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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渔光互补项目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详细列出了相关产业政策及项目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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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工程属于“鼓励类”中的“五、新能源—2.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应用: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可再生能源供暖”。本工程属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产业项目。另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用地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1.2 与《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相符性

在襄阳、宜昌、荆门、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风能资源丰富区,有序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支持已投运风电场扩容改造。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江汉平原、港口、开发区等区域,结合用电负荷需求和接入条件,建设以就地消纳为主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风光互补和风电+旅游等项目。鼓励创新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开展“田园风电”“景观风电”项目建设。到2025年,光伏发电、风电装机分别达到2200、1000万千瓦。本项目位于天门市多祥镇,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站项目符合《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上述要求。

1.3 与《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

根据《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三章第二节中“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打造江汉平原“生物质、风、光”新能源基地。充分利用净潭乡、卢市镇、干驿镇、等地,以及汉江、汉北河沿线多宝镇、拖市镇、张港镇、岳口镇等地风带资源,“集、散”并举推进风电发展。结合区域用电负荷需求和接入条件,在岳口镇及周边、天门城区周边建设以就地消纳为主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在胡市镇、净潭镇建设风光互补电场。发挥佛子山镇、净潭乡、卢市镇等光伏发电基础较好地区的优势,大力推广光伏发电,建设一批“光伏+农业”“光伏+多能互补”“光伏+储能”项目,加快建成天门市“百万千瓦光伏基地”。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积极探索利用地热能,推动地热能与其他能源融合发展,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效率。”本项目为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的建成实施将改变原有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因此,本项目与《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是相符的。

1.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见下表:

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符合
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符合
7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符合
8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符合
9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符合
10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符合
11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不涉及符合
1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符合
1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涉及符合
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涉及符合
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不涉及符合

1.5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多祥镇内,经查阅《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和与《与天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本项目选址地未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主要用水为运营维护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小,不会影响地方水资源分配。

(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无生产用水,主要用水为运营维护人员生活用水,用水量小,不会影响地方水资源分配。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件《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为禁止准入类项目。本项目光伏阵列区用地为一般农用地,本项目未被列入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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