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有机硅涂覆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特种有机硅涂覆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性质为扩建。
1.1.2 关于项目“两高”符合性的分析判定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要求: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中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为: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它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合成材料制造,不属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不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且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310.133tce/a。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所在的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属于合规园区,项目能源主要为电能、蒸汽和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在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下,污染物排放量较低。项目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
1.1.3 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2021年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包含“双高”产品名录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共有932项“双高”产品,159项产品除外工艺,79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932项“双高”产品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
经查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2 其他规划符合性分析
1.2.1 与《宜昌市猇亭化工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性分析
《宜昌市猇亭化工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22年1月通过评审,规划中明确,规划用地面积8.99km²,分为南北两片,其中北部片区约5.7km²,四至边界为东至凌云大道,西临长江,南至先锋路,北至虎牙街道鸡山居委会;南部片区约3.29km²,四至边界为东至下马槽,西至临江大道,南至云池,北至逢桥路。规划区产业布局形成南北两大产业分区和七个产业片区。规划区北区:包括有机硅新材料产业区、电子化学品产业区、绿色农药与中间体产业区和科技研发区。规划区南区:包括多晶硅产业区、仓储物流区和相关配套产业区。
本项目位于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地处优化调整后的猇亭化工园北部片区,项目以有机硅基胶为核心原料生产有机硅涂覆材料,符合园区发展规划,故项目建设符合《宜昌市猇亭化工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
1.2.2 与《宜昌市中心城区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2030年)》符合性分析
《宜昌市中心城区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2030年)》中将中心城区分为西部及南部自然生态功能保育区、东部工业产业聚集区和中部人居生活环境维护区三个环境战略分区,其中东部工业产业聚集区包括:宜昌高新区宜昌生物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白洋工业园、宜昌经济开发区猇亭园区、三峡临空经济区(猇亭部分)、湖北伍家岗工业园(含花艳片区、拓展片区),总面积260.21km²。
该区全面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及绿色发展,开展生态化改造,建立企业间、产业间相互衔接、相互耦合、相互共生的低碳生态产业链;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引导园区发展,将经济发展指标、物质减量与循环指标、污染控制指标作为入园企业准入的重要标准;建设区域性特色资源再生利用基地,大力发展环保高科技,利用高新技术实现工业园区污染物、城区及农业区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改善工业用能结构,推行分布式能源,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推广集中供热,不断降低园区综合能耗;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导约束条件,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调控园区产业类型及规模;严格控制在源头敏感区、布局脆弱区布局废气排放量大的行业和企业,降低对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工业企业全过程环境监管,强化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长江大保护各项工作部署,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生态复绿,维护好长江干流生态廊道的自然环境功能。
拟建项目位于宜昌市经济开发区猇亭化工园,属于东部工业产业聚集区,项目以有机硅为原料,遵循低能耗、低排放的原则建设特种有机硅涂覆材料项目,符合其规划。
1.2.3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宜府发(2021)13号)提出: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改造。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要求,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开发活动和产业准入,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指标进行减量替代。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制定全市落后产能淘汰年度方案,持续淘汰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积极开展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加强对全市化工园区的规范化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发展”,制定高标准项目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入园评审。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打造绿色循环低碳园区和国家级绿色园区。严格化工项目入园管理,新上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合规化工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项目位于猇亭化工园,属合规化工园,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且项目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了入园评审,其建设符合《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
1.2.4 与《宜昌市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宜昌市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三、空间布局中提出:猇亭化工园以磷系精细化工为引领、以化工新材料和高端化学品制造为重点,依托兴发集团电子化学基础以及磷、硫、氟等链资源,现已建成的电子化学品专区、有机硅新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湖北宜昌市精细化工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湖北省磷化工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链更高端、更绿色、更智能,下一步将重点开发湿电子化学品、电子级硅材料、电子级特气及其他特种电子级材料,加快联动发展,打响专区品牌,推动专区成为宜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名片;
加大对黑磷、气凝胶、微电子新材料等重大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打造世界知名的微电子新材料供应商、国内有机硅行业龙头。
项目为特种有机硅涂覆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以园区现有硅胶为主原料建设绿色高端生产线,项目建设符合《宜昌市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1.2.5 与《宜昌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宜昌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中要求“3.2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与排查整治。1、…鼓励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3.3推进重金属及尾矿库污染综合整治。1、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减排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辖区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坚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或批复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鼓励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推进企业、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因此,项目建设与《宜昌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相符。
1.2.6 与《宜昌市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宜昌市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第三章主要任务(一)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中要求:“(1)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严格控制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涉重项目应遵循‘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原则,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制度…”;“(2)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2.7 与《宜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未被列入《宜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负面清单》中限制类、淘汰类清单,环保、能源等指标也可满足相关要求,符合《宜昌化学工业绿色发展负面清单》相关要求。
1.2.8 与《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的符合性
2022年7月12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的通知》(宜府办发),通知中明确“本指引适用于宜昌市域内现有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化工项目的入园管理。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化工项目以外,其他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合格化工园区。”
拟建项目为特种有机硅涂覆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宜昌开发区猇亭化工园区,属于合规化工园,项目于2024年12月完成入园评审,符合《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指引》要求。
1.2.9 与重点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对本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污染物分析,项目属于橡胶类重点行业,但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均不属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满足意见要求。
1.2.10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以下简称11省市),面积约205万km²,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
“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综合防治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机动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
“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
1.2.11 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快促进化工产业园区化、绿色化、精细化发展,在武汉、宜昌、荆门、襄阳、黄石、荆州、孝感、黄冈、潜江、仙桃布局建设一批绿色化、智能化的专业化工园区。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深入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治绿”,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达标升级、入园集群发展。改造提升石油化工、磷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等传统产业,优化发展特种油和乙烯下游产业,发展高端精细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按照“减油增化”方向调整石油化工产品结构,不断拓展和完善石油化工产业链。
持续推进长江“三磷”整治,整合宜昌、荆门等磷矿资源和磷化工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约化、集群化发展。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降低煤化工环境污染。结合盐化工进一步发展新材料、生物化工、精细化工产品。加快发展高性能、专用性强、绿色环保的精细化工产品。以强化提升石化产业、优化整合传统磷化工和盐化工、发展完善高端精细化工、升级推进新型煤化工为方向,力争到2025年,绿色化工行业营业收入达7500亿元,年均增长8.5%左右。
1.2.1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其湖北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序号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情况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不涉及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情形。由表可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其湖北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1.2.13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3-3。
| 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符合机物排放;吹扫蒸气进入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尾气处理系统作进一步处理;管道检修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
|---|
1.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结合拟建项目分析如下:
1.3.1 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分析
项目位于兴发集团宜昌新材料产业园马鬃岭路,地处扩规后的猇亭化工园北部片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启用的《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建设地点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区三线”中的相关规定。
1.3.2 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1.3.3 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土地资源利用上限。项目消耗水、电、天然气等均由市政供水公司、供电公司及燃气公司供应,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1.3.4 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经查询分析,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及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负面清单之列。
1.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
1.4.1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 维度 | 清单编制要求 | 序号 | 准入要求 |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 |
|---|---|---|---|---|
| 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7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 不涉及 |
|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 8 | 不涉及 | ||
|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9 | 不涉及 | ||
| 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在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的农产品产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20 | 不涉及 | ||
| 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 | 21 | 不涉及 | ||
|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 | 33 | 不涉及 | ||
| 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 34 | 不涉及 | ||
| 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 35 | 不涉及 | ||
|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利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效率禁燃区要求不涉及/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要求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 36 | 不涉及 | ||
|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严格限制农业开项目利用已建成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 | 40 | 不涉及 | ||
|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严禁乱批滥占林地。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它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 | 41 | 不涉及 | ||
|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 42 | 不涉及 | ||
| 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43 | 不涉及 |
1.4.2 与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准入要求 |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 |
|---|---|---|
| 12 | 严格控制磷矿开采总量,以磷矿开采减量促进化工产业减能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禁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加强磷矿开采管理。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绿色生态开采。合理确定全市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将磷矿开采指标与环境质量水平、磷石膏消纳强度挂钩,推动磷矿“采、选、加”一体化。强化对现有磷石膏堆场的管控,依法查处安全环保违法行为;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对达到设计库容或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一律闭库,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现有磷石膏库需配备经防渗处理的渗滤液收集边沟和收集池,渗滤液尽可能全部回用,不能回用的,处理达标后排放。 | 不涉及 |
| 14 | 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隔离防护带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和尾矿库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依法关停或搬迁。不得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周边或未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不得在水质不达标的河流新建入河排污口,化工企业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 | 不涉及 |
| 16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加工矿石、砂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应当密闭进行。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建、改扩建项目自2018年7月4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执行。 | 不涉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