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万吨生物质成型颗粒项目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环境质量标准
1.1.1 环境空气
项目所在地SO2、NO2、PM10、PM2.5、CO、O3、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详见表1-1。
| 类别 | 执行标准 | 标准限值 | 评价对象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
| 环境空气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区域环境空气 | SO2 | 年平均0.06mg/m3 24h平均0.15mg/m3 1h平均0.5mg/m3 | |
| NO2 | 年平均0.04mg/m3 24h平均0.08mg/m3 1h平均0.2mg/m3 | ||||
| PM10 | 年平均0.07mg/m3 24h平均0.15mg/m3 | ||||
| PM2.5 | 年平均0.035mg/m3 24h平均0.075mg/m3 | ||||
| CO | 24h平均4mg/m3 1h平均10mg/m3 | ||||
| O3 | 日最大8h平均0.16mg/m3 | ||||
| TSP | 年平均0.2mg/m3 24h平均0.3mg/m3 |
1.1.2 地表水环境
项目受纳水体为府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水质标准,详见表1-2。
| 类别 | 执行标准 | 标准限值 | 评价对象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
| 地表水环境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 府河(汉川段) | pH | 6~9 | |
| COD | ≤20mg/L | ||||
| BOD5 | ≤4mg/L | ||||
| 氨氮 | ≤1g/L | ||||
| 石油类 | ≤0.05mg/L | ||||
| 总氮 | ≤1.0mg/L | ||||
| 总磷(P计) | ≤0.2mg/L |
1.1.3 声环境
项目厂界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详见表1-3。
| 类别 | 执行标准 | 标准限值 | 评价对象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
| 声环境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 东、西、南侧厂界 | 等效连续A声级 |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
1.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2.1 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卸料、破碎、物料转移、粉碎及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详见表1-4。
| 类别 | 适用标准 | 污染物 | 标准值 | 评价对象 |
|---|---|---|---|---|
| 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 颗粒物 | 3.5kg/h 120mg/m3 1.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废气 |
1.2.2 废水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近期生活污水通过槽车就近运送至刘家隔镇污水处理厂,待远期市政污水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进入刘家隔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详见表1-5。
| 类别 | 适用标准 | 污染物 | 标准值 | 评价对象 |
|---|---|---|---|---|
| 废水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pH | 6~9 | 生活污水 |
| COD Cr | ≤500mg/L | |||
| BOD5 | ≤300mg/L | |||
| SS | ≤400mg/L | |||
| 动植物油 | ≤100mg/L | |||
| 氨氮 | ≤45mg/L |
1.2.3 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详见表1-6。
| 类别 | 适用标准 | 污染物 | 标准值 | 评价对象 |
|---|---|---|---|---|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等效A声级 |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 厂界 |
1.2.4 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标准要求。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项目涉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本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参照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相关要求。
2.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要求。
2.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项目生活污水的排放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相关要求。
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2.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2.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
项目投产后,需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的相关要求,制定并执行自行监测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