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加工生产线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6 1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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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机械加工生产线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包括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对比,以及项目选址、环境准入条件等方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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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因此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另外本项目已取得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2409-420203-04-01-506777,因此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 项目选址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相符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不涉及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不涉及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距离长江2.02km ,属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涉及化工项目、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的建设。符合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不涉及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涉及

4. 与《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相符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湖北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单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名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湖北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湖北省国家湿地公园名单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
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
7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
8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
9禁止在长江于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
10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湖北省长江重要支流名单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距离长江2.02km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涉及化工项目、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的建设。符合
11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的合规园区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其他类别合规园区,由相应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本项目为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
1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为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为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属于两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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