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00吨生态预制菜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年产10000吨生态预制菜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C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C164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1.1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符合性分析
| 类别 | 产业政策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鼓励类 | 无相关条例 | 本项目生产虾产品、调味酱及预制菜 | 符合 |
| 限制类 | 无相关条例 | / | 符合 |
| 淘汰类 | 无相关条例 | / | 符合 |
由表1-3可知,本项目未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相关内容,属于允许类。同时,项目已在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投资备案证见附件2。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1.2 与《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潜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的通告》符合性分析
| 区域范围 | 禁止使用燃料类型 |
|---|---|
| III 类区 | 1.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 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每小时35蒸吨(不含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 II 类区 |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每小时20蒸吨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每小时35蒸吨(不含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本项目位于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彭埠村6组,属于上述规定的II类区;本项目设置1台4t/h天然气蒸汽锅炉,2台2t/h天然气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不属于禁止使用燃料类型。因此本项目符合《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潜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的通告》中相关规定。
1.3 与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彭埠村6组,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附件4)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同时根据杨市-总口规划用地图(附图10)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经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类项目范围。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1.4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项目情况分析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园区规划环评的准入要求 2. 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宜引入生物发电及环保涂料项目,生物医药产业禁止引入合成类医药和医药中间体、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品制造、中成药制造等项目,限制引入发酵类生物医药项目,新兴材料产业禁止引入新型钢铁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稀土材料等项目;节能环保产业禁止引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机械加工产业禁止引入含铸造、锻造及电镀工序的机械加工的项目,限制引入不满足国内先进生产工艺的热处理及喷涂工艺机加工项目,食品加工产业限制引入含有发酵工艺、原汁生产工艺项目,禁止引入化学方法去皮工艺项目;不宜在区域内发展家具制造类型项目 3. 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有有色金属延压及制造类企业逐步搬迁出园。园区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 4. 园区原则上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5. 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 1. 项目符合园区规划 2. 项目不涉及发酵、原汁生产工艺 3. 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压延机制造类项目;锅炉在园区集中供热后拆除 4. 防护距离内无居民 5. 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属于农业种植、养殖类项目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2. 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置率达到75% 3. 加快园区管网及潜江市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建设,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投入运营阶段,不宜引入企业和项目 4. 单元内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1. 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按要求实施2倍量削减替代 2. 废水排入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 3. 园区污水处理厂已运行 4. 不属于畜禽养殖项目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生物及医药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 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生物及医药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1. 项目已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园区联动 2. 不涉及生产储存危化品,不属于生物医药企业 3. 不属于生物医药企业,运行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按要求设置暂存场所,并按要求处置 | 符合 |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如下:
1.4.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经查阅潜江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见附图6),项目所在地为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彭埠村6组,未列入潜江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4.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区域内PM10、SO2、NO2年平均浓度达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标;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超标率为2.9%,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根据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4年第四季度潜江市环境质量公告中城南河各项指标均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水质的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建成后会产生一定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能够维持区域环境功能质量现状。
1.4.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通过总量管控和准入管控,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不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使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量较小,不会突破地区环境资源利用的上限。
因此,本项目亦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相关要求。
1.4.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南部产城融合示范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可知,潜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南部产城融合示范区负面清单见表1-7。
| 分类 | 内容 |
|---|---|
| 工业园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1. 不得建设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 2. 不得建设国家、湖北省其他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 3.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4. 不得建设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 5. 不得建设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6. 不得建设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禁止用地的项目 7. 禁止引入列入国家发布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8. 禁止引入《潜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明确禁止引入的项目(若《潜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行更新调整,则按照更新后版本执行) 9. 不得建设省、市、区发改、经信等部门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 |
| 规划产业准入清单 | 1. 纺织服装业:限制引入染整工序 2. 智能制造业:限制引入电镀及有重金属排放的工序 |
企业用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水产品、预制菜等食品加工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不属于三高项目,不属于《潜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禁止引入的项目,不属于发改、经信等部门不予支持的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基本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中关于落实“三线一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