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加工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其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本项目所选设备不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中所列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 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 号)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产品。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内。
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枣阳市兴隆镇优良河社区三组,位于兴隆镇,根据枣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见附图6),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4.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4.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项目废气污染物采用合理的处理处置措施,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所排废气对区域环境影响不大。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菜地作为农肥使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对区域地表水影响不大。项目建成后通过厂房隔声、加强管理等综合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实施可维持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等级,不会引发恶化降级,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
4.3 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均采用自来水,用电来自市政供电.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料的选用和管理和利用、污染防治等多方面的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
4.4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襄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兴隆镇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2068320001。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和《襄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属于产业政策中允许类。 | 符合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 空间布局约束 |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 符合 |
| 空间布局约束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本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及设备,不属于“两高”行业目录中项目。 | 符合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行业和产品。 | 符合 |
| 空间布局约束 |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本项目不占用水域。 | 符合 |
| 限制开发活动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略)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 本项目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不属于“两高”行业中项目。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 | 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要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 本项目不涉及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 | 符合 |
| 资源利用效率禁燃区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地方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的一并执行。 | 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不涉及锅炉。 | 符合 |
| 法定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 | 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