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工艺开发实验室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2 12: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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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药品工艺开发实验室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各项区域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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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已取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2408-420118-04-01-150223)。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1.2 与各项区域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C7栋202-203,属于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主导发展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本项目主要进行药品工艺开发研究工作,符合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主导发展方向。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2.2 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要求。同时,本项目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环函【2021】138号)相符。

1.2.3 与《武汉市大光谷板块综合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园C7栋,处于大光谷综合规划中的“光谷生物城”,项目主要进行药品研发试验,符合大光谷板块组团医药产业规划,满足《武汉市大光谷板块综合规划及近期实施规划》的规划要求。

1.2.4 与《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中小企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药品开发实验室项目,行业类别为“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中小企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要求。同时,本项目与《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中小企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相符。

1.2.5 与其他相关规划及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长江最近为10.3km,不属于化工项目和尾矿库项目,项目建设符合长江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药品研发实验室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等高污染项目,且距离长江岸线约10.3km,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关要求。

(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药品研发实验室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4)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豹澥街道),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提出的重点管控单元控制要求。

(5)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重点保护单元(豹澥街道),符合《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中重点保护单元的环境准入要求。

(6)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块不属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范围内,位于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符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要求。

(7)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武环委【2023】4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工业炉窑及生物质锅炉的使用,不属于钢铁、水泥行业,运营期产生的VOCs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符合《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要求。

(8)与《武汉市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入湖排口,符合《武汉市2023年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中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业污染治理及水环境风险防控等要求。

(9)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涉及使用含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或清洗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

(10)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办【2020】16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药品开发实验室项目,有机试剂用量较少,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符合《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11)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不涉及重点行业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污染物,符合《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

(12)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63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管理制度,规范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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