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千吨微纳结构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年产5千吨微纳结构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限制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
经查《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类项目范围。对照《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周边不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不属严禁审批类项目。
根据附图6可知,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且位于规划工业园区内,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3. 与环保“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附图8),不涉及上述保护区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与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因此项目符合环保“三线一单”中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4. 与资源利用上线的对照分析
项目使用能源主要是电能,使用资源为水源,项目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电,区域供电设施完善,电能供应充足;项目用水由市政供水系统供水,无生产用水。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地区环境资源利用的“天花板”,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5. 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对照
项目建设选址与规划相符,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相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满足“三线”要求、能够维持环境现状,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本项目不属于该负面清单中项目。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鼓励类,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综合评价项目环保“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要求。
表1-7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及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 3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不直接排放 |
| 4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5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且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
| 6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7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 |
| 8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 9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 符合 |
表1-8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 2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 3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 4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 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 6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 | 不涉及 |
| 7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不涉及 |
| 8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不涉及 |
6. 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鄂政发[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根据更新成果,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7. 与《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8日发布《武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于2025年1月发布《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根据该方案中《武汉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限制建设项目。
表1-10 本项目与“武汉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维度
| 维度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不得在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高风险行业,对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 | 符合 |
| 2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 | 符合 |
| 3 | 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以及在非中心城区湖泊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养殖珍珠。 | 本项目不涉及养殖。 | 符合 |
| 4 | 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燃料的船舶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 | 本项目不涉及船舶使用,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及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行业,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符合 |
| 6 | 新城区建成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应分阶段淘汰或者改造。 | 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本项目污水集中排往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 符合 |
| 7 | 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必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套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扩)建汽车喷涂车间应当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的收集率达到90%以上,将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设有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汽车喷涂、垃圾焚烧发电 | 符合 |
| 8 | 火电、钢铁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在用锅炉、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标准。 | 本项目为电子工业项目,执行综合标准和武汉市地方性法规中相应标准 | 符合 |
| 9 | 全市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汉江、府河等重点流域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园区应加强中水回用,废水直接排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或者特殊排放限值中较严标准值。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生产存贮销售 | 符合 |
| 10 | 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及高污染燃料,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 符合 |
| 11 |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者转产关闭。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12 | 单元内岸线执行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合规园区内,符合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符合 |
| 13 | 污染物排放管控。单元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 符合 |
| 14 | 单元内钢铁、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及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锅炉项目 | 符合 |
| 15 | 上一年度倒水河水质超标,则下年度向倒水河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超标因子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 | 不涉及 | 符合 |
| 16 | 环境风险防控。新洲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园区已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本项目建成后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符合 |
| 17 | 单元内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钢材深加工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本项目建设时将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