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改建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4 17: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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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一级医院改建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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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1.2 与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相符性分析

(1)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审查意见本项目内容相符性
1(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有关规定,落实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国土
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充
分衔接国家、区域、湖北省区域发展战略和
相关规划部署,坚持生态优先、高效集约,
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发展规模、功能定位和产
业布局。确保高新区空间布局、产业定位与
宜昌市城市发展格局和产业发展相协调。
符合
2(二)严守环境质量底线,严格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大气、水、土壤污
染防治及湖北省、宜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
相关要求,完善并落实高新区污染物减排方
案。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大气环境质量
达标前,园区新建项目所需大气污染物排放
量应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替代。按高新区
项目医疗废水通过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
后,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临江溪污水处理厂。
项目不排放工业废气,污水处理设施废气经处
理后通过无组织达标排放。
符合
3(三)完善高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合
理安排废水综合利用途径,不断提升耗水量
大制造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中
水回用率。按照雨污分流、控源截污、生态
修复的思路,加大东山运河(宜昌高新区段)
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加强挥发性有机
物、氮氧化物的协同控制。按照“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统筹区域一般工
业固废的综合利用途径和方式,加强工业固
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
法规、政策妥善安全处置。
符合
4(四)严格空间管控,优化功能布局。明确
各区块主导产业,合理布局产业组团,科学
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加强对高新区内及周
边集中居住区等生活空间的防护,优化珠海
路以北、厦门路以南等区域用地布局。加强
东山运河等地表水体、绿地等生态空间保
护。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须严格符合相关规划
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格
局,统筹考虑高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布局,确保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
环境安全相协调。
符合
5(五)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
范。统筹考虑区内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建
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制定
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落实高新区环境风
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
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完善高新区内环境
监测体系,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防
控,定期开展重点企业环境监测,根据高新区
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
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
分布等情况,制定园区日常环境监测计划,
做好高新区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
土壤、噪声等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编制并发
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
符合
6(六)及时开展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高新
区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核定范围内已基本
开发完毕。依据宜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宜昌高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高新区十
四五期间规划布局和主导产业较原规划时期
发生了变化,应结合宜昌高新区扩区调区方
案和退城入园搬迁计划,按照绿色高质量
发展的理念按程序制定新一轮规划,并同步
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符合

(2)规划实施的优化调整建议

①现有布局调整建议:高新区南部已基本形成以住宅、商业、教育、医疗为主的布局。但现状仍存在工居混杂的现象,给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高新区计划污染企业逐步搬离,进入周边生物工业园以及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等合规园区。

②基础设施调整建议:

  • 污水处理设施:随着高新区经济飞速发展,人口与建设容量的增加,需完善高新区污水管网建设,保障工业污水及生活污水纳管率。高新区目前依托的污水处理设施为临江溪污水处理厂,临江溪污水处理厂目前污水处理总规模为30万m³/d 。临江溪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工程目前已经开展,提标完成后,尾水将从执行一级A 标准提升为特别排放限制标准。
  • 供热设施:结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关于超低排放的要求,高新区内禁止新建燃煤小型锅炉,结合《宜昌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0年)》高新区将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 初期雨水收集:高新区将统筹城市防洪、排涝系统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拓展雨洪调蓄空间,提升区域污水和初期雨水处理能力,打造城市“海绵体”,建立完善城市洪涝“联排联调”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理和项目建设各环节,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区域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3)总结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开发已趋近于饱和,目前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在重点发展科技服务、高端商贸、商务服务等领域,基本符合规划产业定位与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体系较为完善。高新区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完善。除个别因子外,区域环境质量总体能够达到相应功能要求。综上,高新区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作用,实施负面准入清单,逐条落实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并逐一落实本次跟踪评价所提优化调整建议,加快推进大气、地表水体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可以实现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属于综合医院项目,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不改变整体布局,满足“三线一单”及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等要求,项目不属于污染企业,也不建设燃煤锅炉,废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临江溪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制度较完善,符合《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相关要求。

1.2.2 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

(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启用的《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区三划”中的相关规定。

(2)环境质量底线:2023年8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三年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工作目标为坚持降碳、减污协同增效,推进PM 2.5和臭氧协同控制,提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推动“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服务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和宜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宜昌。到2025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环境空气质量和总量减排考核目标,全市国考区PM 2.5年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力争完成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激励目标,全市PM 2.5年均浓度控制在38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4%以上。根据《2024年宜昌市环境质量年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PM2.5为36微克/立方米,满足《宜昌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所提要求。

项目各污染物在采取相关措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满足改善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污染大、环境风险隐患大的原料化工、基础化工、传统磷化工以及污染严重的化学制药类、发酵类等产业项目。本项目主要能源为电能,消耗较低,符合资源利用上线不能突破的原则。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及资源利用上限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经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且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不会突破资源利用的上线。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列明的项目。

1.2.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序号实施细则要求相符性分析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
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
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
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
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
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
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
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
资建设项目。
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
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
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
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
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
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
目。
项目不利用和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也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7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8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
生产性捕捞。
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
9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10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11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
1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项目。
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1.2.4 与《宜昌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总体目标:以思想破冰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推动“宜荆荆恩”城市群医疗卫生一体化发展破题开篇,实现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共建共享。加快打造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区域健康大数据中心、国家级区域康养中心、区域医学人才中心,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健康宜昌建设为目标,推动卫生健康事业以人为本发展、均衡协调发展、内涵质量发展、智慧创新发展。以公共卫生体系改革为重点,系统重塑公共卫生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治体制机制,推动疾控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争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示范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重点任务:(一)着力推进健康城市建设。(二)着力推进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三)着力推进智慧健康医疗建设。(四)着力加强健康产业发展。

本项目符合宜昌市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及规划要求。

1.2.5 与《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鄂环办〔2024〕20号)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
落实台账和申报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核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入库、出库登记台账,确保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有序。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对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并做好了出入库登记台账记录,确保了医疗废物管理有序。
加强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设置规范化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处置单位应设置收集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贮存设施,收集化学性、药物性废物的,还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并同时设置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水应导入废水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内应设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贮存区,并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医疗废物严禁露天堆放,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安排专人管理。建设单位已规范建设了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有单独的贮存设施,并进行分类贮存,已按照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已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医疗废物贮存时间未超过48小时。
规范医疗废物转运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处置单位,使用经交管部门批准的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转运医疗废物,转运时应采用周转箱/桶收集,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运输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它物品。处置单位应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场所,并应配置废水收集设施,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及时(24小时内)清洗消毒。专用车辆必须按程序报废,不得私自变卖和处置。建设单位已与湖北七朵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湖北七朵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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