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磁生物总部及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6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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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纳磁生物总部及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多个政策文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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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从事核酸提取试剂生产和研发以及全自动核酸提取仪生产组装,属于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3581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和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建设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2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2019]53号)相符性分析如下:
| 规范 | 相关要求 | 符合情况 | 符合性 |
|---|---|---|---|
| 提高废气收集率 |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75%乙醇主要用于核酸提取试剂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分装工序。异丙醇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溶液配置及研发工艺(1号楼)中的搅拌、纯化工序。这些实验均在密闭式洁净区,产生的VOCs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 符合 |
1.3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VOCs物料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4-3。
| 本项目与(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 |
|---|
| 本项目乙醇、异丙醇等贮存于密闭容器内。项目原辅料密闭贮存,符合相关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75%乙醇主要用于核酸提取试剂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分装工序。异丙醇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溶液配置及研发工艺(1号楼)中的搅拌、纯化工序。这些实验均在密闭式洁净区,产生的VOCs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采取了密闭措施,并设置了集气罩及治理设施收集处理VOCs废气,符合相关要求。 |
1.4 项目与《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规定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规定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本项目 | 是否符合 |
|---|---|---|
|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符合 |
|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 75%乙醇主要用于核酸提取试剂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分装工序。异丙醇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4号楼)的溶液配置及研发工艺(1号楼)中的搅拌、纯化工序。这些实验均在密闭式洁净区,产生的VOCs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 符合 |
1.5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如下: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 | 本项目 | 是否符合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主要生产和研发核酸提取试剂盒和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对照《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不涉及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诊断设备制造,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