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万吨覆膜砂及10万吨再生砂生产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6 1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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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描述了天阳覆膜砂及再生砂生产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的处理措施,以及施工期的噪声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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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生产设施的安装,主要涉及施工噪声等。施工影响时间较短,施工结束后即可消除。施工期影响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得到降低。

1.1 施工期废气

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废气排放源主要为钢结构焊接产生的焊接烟尘,焊接工位均为临时点,一般处于室外,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焊接点的烟粉尘浓度较低,且焊接的部位不大,经空气稀释、自然沉降后,对场界外的环境影响不大。

1.2 施工期废水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不在项目内食宿,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1.3 施工期噪声

本项目施工期间主要为装修噪声,噪声大多数在65~85dB(A),如不采取适当措施,将对周围声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项目施工严格执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周边居民等敏感点产生影响,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 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
  • 以液压工具代替气压工具。
  • 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

1.4 施工期固废

拆除工程及建设工程产生的废弃钢结构等建筑材料要及时清运,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进行专门收集,并定期将之送往厂区内指定的垃圾站,严禁乱堆乱扔,以免破坏自然景观,防止堆放过久腐烂变质,滋生蚊虫苍蝇,产生恶臭,传染疾病,从而对周围环境和作业人员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2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2.1 废气排放信息汇总

本项目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整个加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加热、混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加热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等。项目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见下表。

序号生产线产排污环节排放形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量t/a污染物产生速率kg/h污染物产生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量t/a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排放口编号废气排放时间h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m3/h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率%是否为可行技术
1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投料、破碎、筛分有组织颗粒物5.42830.754107.7050.0540.0081.0777200袋式脉冲除尘器70009099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颗粒物33.8014.695234.7270.3380.0472.347炉内低氮燃烧器+翅片式风冷换热器+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9099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非甲烷总烃3.4170.474523.7260.3420.04752.3739090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环氧氯丙烷0.0520.00720.3610.0050.00070.0369090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酚类0.0010.00020.010.00010.000020.0019090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甲苯少量少量/少量少量/9099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二氧化硫400.0060.2780.040.0060.278100//
2再生砂生产线、覆膜砂生产线加热、冷却、混砂、天然气燃烧有组织氮氧化物374.20.0522.5990.1120.0160.7810070
3车间投料、破碎、筛分、冷却、计量运输、入仓粉尘、包装粉尘、装卸粉尘、混砂粉尘无组织颗粒物3.270.454/0.3270.045///车间喷雾除尘/90
4混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2950.0041/0.02950.0041///////
5混砂无组织环氧氯丙烷0.0000120.0000020.0000120.000002//////
6厂区/非甲烷总烃<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1次/年///////////
7厂区/颗粒物1次/年////////////

2.2 废气污染源强核算

参照《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P275表18-1中砂和砾石一级破碎和筛选产污系数0.05kg/t破碎料、二级破碎和筛选产污系数0.05kg/t破碎料,项目再生砂生产线原砂年用量约40000t/a,则粉尘产生量约4t/a。

本项目不涉及该物料制备过程,残留甲苯含量较少,故本次评价采用定性分析。综上所述,焙烧过程废气产生量详见下表。

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kg/a治理措施
焙烧炉非甲烷总烃3150.72炉内配备低氮燃烧器+翅片式风冷换热器+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
焙烧炉环氧氯丙烷48炉内配备低氮燃烧器+翅片式风冷换热器+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
焙烧炉酚类1.28炉内配备低氮燃烧器+翅片式风冷换热器+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
焙烧炉甲苯少量炉内配备低氮燃烧器+翅片式风冷换热器+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2)
合计/3200/

项目车间密闭设置,在各产尘点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后通过一套“袋式脉冲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水雾抑尘装置沉降(沉降效率90%)后无组织排放。

覆膜砂生产线冷却工序会产生粉尘,参考同类型项目,冷却工序粉尘产生量为废砂的0.01%,本项目覆膜砂生产线砂料使用量为19955t/a,则粉尘产生量为2.0017t/a。项目车间密闭设置,在各产尘点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后通过一套“袋式脉冲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水雾抑尘装置沉降(沉降效率90%)后无组织排放。

覆膜砂生产线混砂工序会产生粉尘,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系数手册”3021水泥制品制造(含3022砼结构构件、3029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中混凝土制品“物料混合搅拌”工序颗粒物产污系数为0.13kg/t产品,本项目混砂工序物料用量为20017t/a,则颗粒物产生量为2.6022t/a。项目车间密闭设置,在各产尘点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后通过一套“袋式脉冲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通过车间水雾抑尘装置沉降(沉降效率90%)后无组织排放。

参考《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输料粉尘产生量约0.09kg/t-原料,本项目再生砂生产线物料输送量为40000t/a,覆膜砂生产线粉状物料输送量为19995t/a,无组织逸出的粉尘为产生量10%,则再生砂产线运输粉尘产生量约为0.36t/a,覆膜砂生产线运输粉尘产生量约为0.1796t/a。粉尘通过车间水雾抑尘装置沉降(沉降效率90%)后无组织排放。

再生砂生产线设置密闭料仓储存再生砂,物料入仓时会产生粉尘,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中“产排污系数法”要求,参考《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转运砂和粒料至高架贮仓排放因子为0.02kg/t,本项目进入储仓的物料合计为3.9962万t/a,粉尘产生量为0.8t/a。粉尘经过储仓各自设置的除尘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重新落至仓内,废气从袋式脉冲除尘器的出风口无组织排放(处理效率以99%计)。

覆膜砂生产线设置密闭料仓储存成品砂料,物料入仓时会产生粉尘,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中“产排污系数法”要求,参考《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转运砂和粒料至高架贮仓排放因子为0.02kg/t,本项目进入储仓的物料合计为2万t/a,粉尘产生量为0.4t/a。粉尘经过储仓各自设置的除尘器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重新落至仓内,废气从除尘器的出风口无组织排放,处理效率99%计。

本项目覆膜砂成品为2万t/a,粉尘产生量为0.023t/a,粉尘通过车间水雾抑尘装置沉降(沉降效率90%)后无组织排放。

原料汽运进厂后直接卸入废砂料仓,原料在机械装卸过程中会有粉尘产生,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根据装卸起尘量计算公式来计算原料的装卸扬尘量,公式如下:

2.3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序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核算排放浓度mg/m3核算排放速率kg/h核算排放量t/a
1DA001颗粒物1.0770.0080.054
2DA002SO20.2780.0060.04
2DA002NOX0.780.0160.112
2DA002颗粒物2.3470.0470.338
2DA002非甲烷总烃2.3730.04750.342
2DA002环氧氯丙烷0.0360.00070.005
2DA002酚类0.0010.000020.0001
2DA002甲苯少量少量少量
3/颗粒物0.327//
4/非甲烷总烃0.0295//
5/环氧氯丙烷0.00045//
6/酚类0.000012//
7/甲苯少量//
序号污染物核算排放量t/a
1颗粒物0.719
2SO20.04
3NOX0.112
4非甲烷总烃0.372
5环氧氯丙烷0.00545
6酚类0.0000121
7甲苯少量

2.4 达标排放分析

污染源污染物浓度达标对比排放速率达标对比达标判断
DA001颗粒物1.077mg/m330mg/m30.008kg/h/达标
DA002SO20.278mg/m3150mg/m30.006kg/h/达标
DA002NOX0.78mg/m350mg/m30.016kg/h/达标
DA002颗粒物2.347mg/m330mg/m30.047kg/h/达标
DA002非甲烷总烃2.373mg/m360mg/m30.0475kg/h/达标
DA002环氧氯丙烷0.036mg/m315mg/m30.0007kg/h/达标
DA002酚类0.001mg/m315mg/m30.00002kg/h/达标
DA002甲苯少量8mg/m3少量/达标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见下表。

序号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最大落地浓度mg/m3排放标准达标情况
1厂界颗粒物0.08331.0达标
2非甲烷总烃0.0007524.0达标
3环氧氯丙烷0.000184//

2.5 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情况

本项目废气非正常工况主要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下降到零时,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环氧氯丙烷0.3610.0072
酚类0.010.0002
甲苯少量少量

非正常工况的控制措施:

  • 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一线员工一旦发现废气出现非正常排放,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汇报情况,同时有序的关闭所有运营环节。

2.6 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

2.6.1 废气收集措施可行性

DA001集气罩排风系统风量按照《环境工程设计手册》中有关公式,根据类似项目实际治理工程的情况以及结合本项目设备规模,项目集气排风系统尺寸约为0.3m*0.3m,废气收集系统的控制风速在0.5m/s以上,集气排风系统距离污染产生源的距离取0.3m,按照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得出各设备所需的风量L。则按照以下经验公式计算得出机械加工粉尘收集所需的风量L。L=36005X2+F×Vx式中:X——集气罩至污染源的距离,取0.3m;F——集气罩口面积,取0.09m2;Vx——控制风速,取0.5m/s。由上式可知,项目DA001收集风量约为5832m³/h。

2.6.2 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

为了保证排气口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依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同时做到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等规范操作。

2.6.3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监测及台账记录要求

  •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 台账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建设单位采用的活性炭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并及时更换,同时做到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等规范操作。

2.7 排气筒设置合理性

2.7.1 排气筒设置高度合理性

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4.7:除移动式除尘设备外,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本项目车间设置2根15m废气排气筒,符合文件要求。

2.7.2 排气筒规范化设置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关于采样位置的要求,在流场均匀稳定的监测断面规范开设监测孔,设置工作平台、梯架及相应安全防护设施等。同时为检测人员设置采样平台,工作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保证人员及采样探杆操作的空间。对于监测断面直径(圆形)或者在监测孔方向的长度(矩形)>1m的,工作平台宽度应≥2m;≤1m的,工作平台宽度应≥1.5m。

为了保证排气口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依据《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于采用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的,建议选择与碘值800毫克/克颗粒状、柱状等活性炭吸附效率相当的蜂窝状活性炭,并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同时做到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等规范操作。

2.8 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生产车间100m卫生防护范围内现状无医院、学校、常住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项目厂界外约37米处存在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湖市场监管所为行政办公场所,不属于医院、学校、常住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根据附件6,沙湖镇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入驻建设,项目在采取一系列环保措施后,对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湖市场监管所产生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本次评价要求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常住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综上所述,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得到合理设置,可满足环境卫生防护的要求。

2.9 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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