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包装生产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7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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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环保型包装生产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湖北省及武汉市相关生态环保政策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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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可视为允许建设项目。另外,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类别。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
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禁止内容 | 项目符合性 |
|---|---|---|
| 1 |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符合 |
| 3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4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 6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禁止内容 | 项目符合性 |
|---|---|---|
| 1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 符合 |
| 3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4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5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6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符合 |
| 13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 符合 |
| 14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4 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符合性分析
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新增总量均有相应的来源,不会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故本项目符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5 与《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新城,选址不在长江流域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与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符合《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要求。
6 与《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长江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新城,属于塑料瓶生产,距离长江3.6km ,因此不属于上述中的禁止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