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属于船舶制造、维修业,根据项目设计情况,工艺主要为分段涂装和焊接等,项目产品、工艺等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范畴,不属于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1.2 法律法规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1.2.1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与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列表逐条对应分析其符合性分析,完善相关手续后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2.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符性
| 章节 | 内容要求 | 符合性 |
|---|---|---|
| 第二十四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 符合 |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不会向长江排放污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不在滩涂种植高杆植物、堆积物料等。
1.2.3 与《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相符性
| 章节 | 内容要求 | 符合性 |
|---|---|---|
| 长江总体岸线总长度8311.7km ,利用率为20.6%,湖北省长江岸线总长度2156.3km ,利用率为23.7%,长江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长度2700.3km ,占长江岸线总长度比例为32.5%,项目拟占用长江自然岸线约400m ,相对于长江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的比例极小。 | 符合 |
1.2.4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
全面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实施装卸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污水逸散废气专项治理,强化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
1.2.5 与《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相符性
| 领域 | 任务 | 工作措施 | 符合性分析 |
|---|---|---|---|
| 冶金建材 | 支持新型建材产业要向下游延伸,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管件等水泥构件,拓展新型墙体材料;培育机械制造、机械冶金等产业的发展。 | 沿江临港产业区,指韦源口、黄颡口、富池等镇,以发展生物医药、冶金建材、物流等临港产业为主。 | 符合 |
1.2.6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
项目拟占用长江自然岸线约400m ,相对于长江干流岸线控制利用区的比例极小,符合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相关规定。
1.2.7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
项目不在湖北省生态红线范围内,不属于限制开发区;本项目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后,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功能,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性影响。
1.2.8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区域内各项监测因子现状监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符合。本项目选址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 |
|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 | 符合。 |
|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符合。 |
1.2.9 与《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符合性
| 条款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第3.1.1条 | 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 符合 |
| 第3.1.2条 | 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符合 |
| 第3.1.3条 | 项目选址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不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影响。 | 符合 |
| 第3.1.4条 | 项目与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 符合 |
| 第3.1.5条 | 项目选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满足交通、能源、给排水和防洪排涝等条件。 | 符合 |
| 第3.2.1条 | 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 符合 |
| 第3.2.2条 | 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有效处理和回用废水,减少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 | 符合 |
| 第3.2.3条 | 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有效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符合 |
| 第3.2.4条 | 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 符合 |
| 第3.3.1条 | 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合理,满足生产流程、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 符合 |
| 第3.3.2条 | 项目的生产车间、仓库、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布局和朝向符合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 符合 |
| 第3.3.3条 | 项目的运输线路和装卸区域设计合理,能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噪声影响。 | 符合 |
| 第3.3.4条 | 项目的绿化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起到美化环境、净化空气、降低噪声等作用。 | 符合 |
| 第3.4.1条 | 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计合理,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 符合 |
| 第3.4.2条 | 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 符合 |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1364-2019)的相关规定。
1.2.10 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长江干流保留区相符性
| 项目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长江干流保留区(摘录)关系 | |
|---|---|
| 长江区纳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一级水功能区的共有1181个,其中保护区410个、保留区400个、缓冲区371个。 | 符合 |
| 项目所在江段长江(鄂赣缓冲区)属于缓冲区,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 | 符合 |
1.2.11 项目与《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相符性
本项目初期雨水、趸船平台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排入阳新县滨江工业园园区污水处理厂,本项目船舶清洗废水、初期雨水、趸船平台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厂区预处理达标后进入阳新县滨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且工程建设对保护区水文情势基本无影响,不改变生境,满足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划和相关要求。
1.2.12 项目与《湖北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 领域 | 任务 | 工作措施 | 符合性分析 |
|---|---|---|---|
| 一、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 6.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加快“混错接”和“老破旧”污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实施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 | 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鼓励有条件地区及缺水城市建设节能低碳的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处理污泥,积极推广污泥综合利用,有序推进、合理压减污泥填埋、焚烧处置规模,最大限度实现污泥资源化。 | 符合 |
| 7.地级及以上城市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 | 符合。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 二、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 31.确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围湖造地、围垦河滩、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 严格落实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湖北省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 | 符合 |
1.2.13 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
1.2.13.1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标准》相符合性分析
| 条款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
|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 企业承诺在生产过程中,先开启废气收集装置以及VOCs 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后开始生产。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立即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 符合 |
|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 项目VOCs 废气的产生工序相同。 | 符合 |
| 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状态(绝对压力低于环境大气压5kPa)。若处于正压状态;则应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泄漏检测。 | 喷涂车间、危废暂存间和船台的集气装置均可保持在负压状态,满足要求。 | 符合 |
| 处理设施VOCs 宜优先采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 | 符合。 | |
| 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 鼓励加快低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符合。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项目使用的涂料符合低VOCs 含量要求。 | 符合 |
| 项目分段涂装工序在密闭的喷漆间进行,喷涂车间保持微负压,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分段涂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再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由33m 有机废气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处理效率为90%。船台刷漆有机废气经万向集气罩+三级活性炭+自带仓口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符合。 |
1.2.13.2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
项目分段涂装工序在密闭的喷漆间进行,喷涂车间保持微负压,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分段涂装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再经干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由33m 有机废气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处理效率为90%。船台刷漆有机废气经万向集气罩+三级活性炭+自带仓口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1.2.13.3 与《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使用的涂料应满足《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并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采取密闭、围挡、遮盖、集气罩、集气(尘)罩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1.2.13.4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 条款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
| 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 | 符合。 | |
|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 符合。 | |
|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 符合。 | |
| 并将废旧活性炭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 符合。 |
1.2.13.5 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施工现场设置了围挡,实行封闭管理,道路扬尘采取吸尘和洒水降尘相结合的模式,符合计划要求。
1.2.13.6 与《黄石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符合。
1.2.14 与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相符性
符合。
1.3 选址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1)陆域用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需合法取得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通航报告审批手续,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因此,项目选址合理。(2)交通条件本项目船厂所在地南侧紧邻接308省道,富池镇周边公路连接较为发达且路况较好,北侧靠近长江水域,水域交通较好,因此本项目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3)供水、供电本项目所在地区有优越的外部配套条件,供水、供电均可依托富池镇就近解决。(4)地方建筑材料本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程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目标。因此,本项目选址方案合理可行。
1.3.2 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分段涂装工序于单独的喷涂间内进行,位于厂区西北角,距离办公楼约300m ,可有效降低喷涂产生的废气对工作人员的影响。项目主要噪声源强较高的设备放置在距离厂界较远的中部,减小了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厂区内员工及外环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