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万件木工机械设备零部件项目技术规范及标准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废气排放标准
1、有组织排放
- 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 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无组织排放
- 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标准要求。
- 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2 废水排放标准
办公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1.3 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1.4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文件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
1.5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标准
重点防渗区:采取地面硬化、防渗层设置等措施,防渗层要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自主开展相关验收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包括密闭收集、高效处理等措施。
2.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项目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污染物进行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
2.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项目产生的办公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项目厂界噪声进行控制。
2.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2.8 其他相关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用于指导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用于识别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相关专项指南:用于指导项目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