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系统技改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19 15:26:58
收藏
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供热系统技改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的符合性,确保项目合规建设。
详情
1. 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将企业现有每小时2蒸吨的的生物质锅炉,改造为每小时4蒸吨的生物质锅炉,改造后的生物质锅炉采用自动往复式炉排,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应视为允许类,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
| 鼓励类 | / | / |
| 限制类 | 十一、机械 57、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 | 改造后,本项目为每小时4蒸吨的专用生物质锅炉,采用自动往复式炉排 不属于 |
| 淘汰类 | (七)机械 66、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 改造后,本项目为每小时4蒸吨的专用生物质锅炉 不属于 |
2. 与土地利用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5月23日以国土资发[2012]98号文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关于限用土地的要求,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本项目不新增工业占地,且位于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内,根据潘湾工业园规划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占地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之列,且符合潘湾工业园土地利用规划。
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其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 负面清单,2022,要求 | 湖北省实施细则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现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同负面清单。 | 项目为供热工程,不属于码头及过江通道项目 |
|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同负面清单。 注:湖北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单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位于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不属于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国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同负面清单。 注: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名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同负面清单。 注:湖北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湖北国家湿地公园名单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 |
|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同负面清单。 | 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 |
|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同负面清单。 | 项目不涉及此内容 |
|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同负面清单。 注: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不涉及此内容 |
|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 | 同负面清单。 注:长江重要支流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长江重要支流名单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距离长江约为3.3km ,位于沿江1公里外,且位于合规的园区内 |
|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同负面清单。 注: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的合规园区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其他类别合规园区,由相应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 | 项目为供热工程项目,且位于合规的园区内 |
|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同负面清单。 | 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 |
|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同负面清单。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项目。 | 按要求执行严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