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技术规范及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20 1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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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的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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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具体限值如下表所示:

参数名称浓度限值(mg/m³)
颗粒物1.0
1.5
硫化氢0.06
臭气浓度20

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具体限值如下表所示:

参数名称浓度限值(mg/L)
pH6-9
COD50
BOD510
SS100
氨氮5
总氮15
总磷0.5
石油类1.0

1.3 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具体限值如下表所示:

时段标准限值(dB(A))
昼间60
夜间50

1.4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应标准。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项目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活垃圾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属于“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

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无组织颗粒物,废水经处理后均回用,不外排。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2024〕8号),确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为颗粒物。

2.3 环境监测计划

项目需制定详细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监测计划,废气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废水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噪声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具体监测点位和因子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执行。

2.4 环境风险防控

项目需结合现有应急预案完善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分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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