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m3/d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23 09:52:41
收藏
前言
本文分析了供水工程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包括产业政策合理性、选址合理性及“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
详情

1. 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房县白鹤镇解家湾村,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属于鼓励类中“二、水利2.节水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合同节水管理,节水改造工程,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城镇用水单位智慧节水系统开发与应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已于2023年7月19日取得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新能源产业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综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房县白鹤镇解家湾村,所属行业为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4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2月2日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相关要求,经核查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和活动(属于该目录中的“鼓励类”建设项目和活动)。项目周边交通网络较为发达,原辅料运输便利。通过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保、降噪等专项保护措施,可有效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项目所在区域用电供应稳定,能够充分满足生产运营所需的能源及配套需求,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场地条件、环境保护和用电供应等条件较好。从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分析,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无重大的环境制约因素。故本项目选址是合理的。

1.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3.1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8]8号),围绕“四屏三江一区”的总体生态格局,全省生态红线总面积约为4.1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2.30%。按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分类管控。本项目位于房县白鹤镇解家湾村,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3.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目前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运营期污染因素主要发生在水厂,运营期间食堂及生活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运营期噪声、废气经治理之后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

1.3.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主体工程厂区位于房县白鹤镇解家湾村,项目主要水源取自厂区东南侧约2000米处的马栏河;主要能源电能依托市政电网。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区域资源利用上线管理的要求。

1.3.4 负面清单

1.3.4.1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属“二、许可准入类;(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水利管理业务或开展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投产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本项目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基本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项目生产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符合其要求。

1.3.4.2 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管控要求相符性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养殖业、旅游业,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湿地公园。
六、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七、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八、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九、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符合,本项目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过剩产能行业。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1.4 本项目与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

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21]9号),本项目位于十堰市房县白鹤镇,属于十堰市房县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为水厂建设项目,主要服务于新能源产业园区,项目运营期的生产废水可作为原水回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吸粪车转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期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固体废物、噪声经过相应措施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符合相关要求。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