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万平方米定制家具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年产10万平方米定制家具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产品及设备均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相关要求。
经查阅用地政策目录,本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所列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用地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
2. 与其他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2.1 与《汉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的相符性
《汉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规划目标:充分利用武汉的经济辐射和产业的聚集作用,发挥环境资源优势,积极吸引武汉主城外迁产业,大力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将汉川建成人居环境优美、企业环境优良、用地布局合理、道路交通便捷、城市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向水乡园林城、武汉卫星城、都市后花园、新型中等工业城市的目标迈进,成为武汉辐射西部城市的战略支点。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区规划结构为“两城”,一主一辅。即主城区(含仙女山办事处、新河)和马口依托汉江布局,两城以河流、农田自然分割。主城区由仙女山办事处和新河构成“带形组团”空间结构,总体布局为“两个轴线、四个中心、五个组团”。马口城区由旧城与新城构筑“一轴两心”的城市功能结构。
项目的建设符合汉川市总体规划要求,同时项目建成后,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而且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该项目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内容及要求。
2.2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应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内容如下:
2.2.1 生态红线相符性
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查阅《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鄂政发〔2018〕8号),本项目位于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徐家口村、国光村宏普光电科技公司内1栋3号-1,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未列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根据汉川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图显示,项目所在地不属于汉川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此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是相符的。
2.2.2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建成后废水、废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得到合理处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通过环境影响预测可知,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不会改变工业园的环境功能,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2.2.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电和原料,项目电力资源消耗量占区域资源供应量比例较小,原料外购,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
2.2.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定位及园区的环境和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等因素、园区未来发展的项目应有选择地引入。项目引入以在园区推行循环经济、构架延伸生态产业链条为最高原则,逐步从“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传统经济开放型物质流动模式中解脱出来,向“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环闭型流动模式靠拢。为便于操作,拟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将未来入区项目分为禁止入区项目、限制入区项目和鼓励入区项目三类。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
| 1 | 纺织服装、服饰业禁止引进含有染色、漂白、印花的建设项目及涉重的水洗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纺织服装行业 |
| 2 | 食品加工禁止引入产生恶臭气体且不能有效控制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食品行业 |
| 3 | 印刷包装产业禁止引入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控制的项目;禁止引入造纸、制浆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印刷包装产业;本项目不属于造纸、制浆项目 |
| 4 | 金属制品、装备制造产业禁止引入排放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第一类重金属 |
| 5 | 环保产业禁止引入排放第一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禁止引入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控制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第一类重金属,产生的有机废气不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气 |
| 6 | 现代服务产业禁止引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储项目;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禁止引进危险化学品专用物流集散中心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 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禁止引进核力发电(D4413)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 8 | 医药化工禁止新引入化学合成类医药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医药化工项目 |
| 9 | 禁止引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所列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
| 10 | 禁止引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修正)》中所列禁止类 | 本项目不属于外资企业 |
| 11 | 禁止引进《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所列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禁止用地 |
| 12 | 禁止引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所列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限制用地 |
| 13 | 禁止引进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湖北省、汉川市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 本项目符合国家、湖北省、汉川市产业政策 |
| 14 | 禁止引入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不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气 |
| 15 | 禁止引进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常规污染因子达不到公共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的项目 | 本项目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可达行业排放标准、常规污染因子可达公共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 |
2.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指南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符合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 | 符合 |
| 6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及岸线保留区投资建设任何项目。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8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线捕捞。 | 本项目不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线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建设项目等。 | 符合 |
| 10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现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2.4 与《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实施细则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涉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影响水资源,不涉及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及岸线保留区投资建设任何项目。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项目不涉及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范围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项目不涉及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项目不涉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符合 |
2.5 与《孝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根据《孝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2098420005,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重点管控单元5,管控单元分类为重点管控单元,对比分析如下:
| 管控要求 | 建设项目情况 |
|---|---|
| 空间布局约束 |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本项目不涉及林地。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满足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汉川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园区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准入要求。项目属于家具制造业,符合园区规划及环评准入要求。 |
| 污染物排放 | 1.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仙女山街道污水处理率达到85%。3.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通过槽车等运输工具拖运至汉川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处理,远期待市政污水管网接通后通过管网排放至汉川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湖北墅美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VOCs排放等量置换,项目不属于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包装印刷行业、橡胶塑料行业。4.若上一年度汉川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⒉倍削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汉川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2.汉川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节能照明、印染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3.汉川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节能照明、印染产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能够有效控制环境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