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m3/d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工程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23 13: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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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详细阐述了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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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污水处理厂尾水经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二、水利4.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中水生态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
| 序号 | 负面清单内容 | 项目建设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码头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项目不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不位于风景名胜区。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位于随县柳林镇冲毁的原污水处理厂,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项目不涉及建设排污口。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不在生物保护区内,不涉及捕捞作业。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位于随县柳林镇冲毁的原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项目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3.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见表2。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项目情况分析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 | 1、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建设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符合 |
| 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
| 3、长江流城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重污染企业。 | 符合 | |
| 4、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日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 | 符合 | |
| 5、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6、禁止在长江流城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城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项目管理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植物残体定期收割处理水生植物残体,外售至养殖场作为饲料利用。 | 符合 | |
|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8、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位于随县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 | 不涉及 | |
| 9、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10、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11、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 项目所在地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较好。 | 符合 | |
| 12、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位于随县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 | 不涉及 | |
| 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 | 14、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位于随县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15、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符合 | |
| 16、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城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1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19、不符合规划区划或安全环保条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现有化工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或迁入合规园区、改造升级。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江1-15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关改搬转。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20、农产品产地外围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23、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的行为。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24、不能达标排污的,限期搬迁。有城乡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水库周边的楼堂馆所及旅游设施直接向水库排放污水、污物。确需向水库排放污水的,必须采取污水处理措施,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达到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岸线 | 26、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2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码头、防护堤、防洪堤、堤防整修加固、水电、航道疏浚整治、港口、跨江跨河设施、水资源配置、取排水构筑物以及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航道整治、应急抢险救灾等工程以外的项目。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33、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 34、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 项目管理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植物残体定期收割处理水生植物残体,外售至养殖场作为饲料利用。项目无需申请总量。 | 符合 | |
| 35、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项目管理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植物残体定期收割处理水生植物残体,外售至养殖场作为饲料利用。项目无需申请总量。 | 符合 | |
|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 36、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环境联防联控 | 37、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秋冬季PM2.5、夏季O₃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内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 风险防控要求 | 38、跨区域的重点水体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流域、区域要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建立区域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 | 不涉及 |
4. 与《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3。
| 所在区域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项目情况分析 | 符合性 |
|---|---|---|---|
| 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柳林镇镇(Z H42 1321 1000 2)空间布局约束 |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准入要求。 | 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管控要求 | 不涉及 |
|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用地为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 | 不涉及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 |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 / | / |
| 综上所述 | 项目建设符合《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要求。 | 符合 |
5. 与《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其相关条款符合性见表4。
| 序号 | 条款要求 | 项目建设情况 | 符合性 |
|---|---|---|---|
| 14 | 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将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的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污水处理厂尾水经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 符合 |
| 1 | 厂址选址内容 | 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净化人工湿地工程,项目选址为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污水处理厂尾水经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IV类(总氮除外)水质要求,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 符合 |
| 2 | 应考虑自然背景条件,包括土地面积、地形、气象、水文以及动植物生态因素行,并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 | 项目建设已考虑项目所在地自然背景条件,包括土地面积、地形、气象、水文以及动植物生态因素行,并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 | 符合 |
| 3 | 应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且不影响行洪安全。 | 项目已考虑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工程设计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 | 符合 |
| 1.1 | 场址选择应因地制宜,优先选择坑塘、洼地和荒地等便于利用的土地。 | 项目用地为柳林镇冲毁的的原污水处理厂,现状为洼池。 | 符合 |
| 1.2 | 场址选择需妥善考虑地形、高程等因素,便于湿地进水及处理后的出水排放或回用。 | 项目已充分考虑地形、高程等因素,便于人工湿地进水及处理后的出水回用。 | 符合 |
| 1.3 | 场址选择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及相关防洪排涝的规定,不宜布置在洪水淹没区。 | 项目已考虑洪水内涝等,不在洪水淹没区。 | 符合 |
| 1.5 | 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工湿地处理对象和处理级别等因素确定。 | 项目人工湿地占地面积5336m2,根据湿地处理对象和处理级别而定。 | 符合 |
| a | 在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出水口下游,宜选择潜流人工湿地或潜流表流结合型人工湿地,用地紧张时选择潜流人工湿地; | 项目人工湿地净化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要求后,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非饮用的再生水。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