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香锅酱料400吨/年、酸菜120吨/年)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食品生产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已办理湖北省企业投资备案证(2409-420116-04-01-188528),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禁止准入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产业政策符合性良好。
2. 项目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中生态底线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四)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第三章第十九条中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
根据项目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位置关系图(附图5),项目不在底线区及发展区内,项目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3. 项目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及文件符合性分析
3.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距离长江干流岸线直线距离有14.6km ,与长江支流(滠水)直线距离10.0km ,项目符合湖北省以及武汉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项目将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不直接排放。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且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
3.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与本项目具体相关的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江通道等相关项目。 | 符合 |
| 2 |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等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 符合 |
| 3 |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属于该禁建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 符合 |
| 4 | 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在该禁建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5 | 五、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该禁建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6 | 六、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该禁建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7 | 七、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在该禁建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8 | 八、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在该禁建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9 | 九、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建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 符合 |
| 11 |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建规定项目。 | 符合 |
| 12 |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建规定项目。 | 符合 |
| 13 |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4. 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4.1 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序号 | 管控要求 | 拟建项目设置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2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符合 |
| 7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且其周边200m 范围内无居民区。 | 符合 | |
| 1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项目距离长江支流-滠水直线距离有10.0km ,距离长江干流直线距离有14.6km ,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耕地 | 20 | 农产品产地外围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项目不涉及耕地。 | 符合 |
| 湖泊、水库 | 24 | 湖泊流域内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 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排放污染物严格按照规定,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 符合 |
| 35 |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严格执行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拟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申请总量替代方案,并通过排污交易向市场取得相应污染物的排污权。 | 符合 | |
| 资源利用效率 | 39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使用锅炉,运营期使用能源为电能。 | 符合 |
| 法定保护地 | 42 | 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项目不涉及任何法定保护地。 | 符合 |
4.2 项目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4.2.1 与武汉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准入要求 | 拟建项目设置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 本项目不涉及上述禁止建设内容。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禁止非法开采砂石,禁止新建采石项目以及尾矿库,严格控制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 | 本项目不涉及上述禁止建设内容。 | 符合 | |
|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地块新建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者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不得在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以及在非中心城区湖泊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 | 本项目不属于养殖类项目。 | 符合 | |
| 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燃料的船舶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本项目不涉及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 符合 | |
| 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建设。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 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聚集区外,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完成退养。 | 本项目不属于养殖项目。 | 符合 | |
| 三环线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污染较重企业。 | 符合 | |
| 新城区建成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应分阶段淘汰或者改造。 | 本项目不涉及锅炉。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到203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到511.5万吨/日,中心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新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 | 本项目在惠强科技园内3号厂房一楼空地设置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食堂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混合废水依托园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到203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稳定保持在100%。 | / | / | |
| 到203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 / | / | |
| 对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超标的河流湖泊,实施超标污染物倍量替代。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运营期涉及的废水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制度执行。 | 符合 | |
| 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 | 符合 | |
| 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必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套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扩)建汽车喷涂车间应当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的收集率达到90%以上,将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 | 本项目不涉及所列项目,不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 | 符合 | |
| 火电、钢铁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在用锅炉、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上述行业类别所列严格限制项目范畴。 | 符合 | |
| 全市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排放标准;长江、汉江、府河等重点流域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园区应加强中水回用,废水直接排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排放标准或者特殊排放限值中较严标准值。 | 本项目在惠强科技园内3号厂房一楼空地设置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食堂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混合废水依托园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预警断面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水源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存在水源风险。 | 符合 |
| 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行业类别所列严格限制项目范畴。 | 符合 | |
|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 |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项目范畴。 | 符合 | |
| 资源利用效率 |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0.30亿立方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 | 本项目不属于水资源高能耗企业。 | 符合 |
| 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35立方米以下。 | 本项目不属于水资源高能耗企业。 | 符合 | |
| 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 | 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 | 符合 | |
| 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使用。 | 符合 |
4.2.2 与黄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分析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拟建项目设置 | 符合性 |
|---|---|---|---|---|
| ZH42011620003 | 空间布局约束 | 1. 单元内林地执行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林地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项目不涉及占用林地。 | 符合 |
| 2. 单元内后湖执行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湖泊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及《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 项目选址位于黄陂区横店街惠强科技园内,属于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范围内,项目选址处距离最近湖泊为后湖,位于项目南侧2.2km ,不在该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 符合 | ||
| 3. 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和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 本项目不涉及占用水域,亦不属于水产养殖类项目。 | 符合 | ||
| 4. 执行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项目范畴。 | 符合 | ||
| 5. 黄陂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长江新城等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 | 本项目建设符合黄陂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相关规划要求。 | 符合 | ||
| 6. 单元内农用地执行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单元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 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 本项目在惠强科技园内3号厂房一楼空地设置有一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食堂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混合废水依托园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 2. 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改(扩)建耗煤项目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 | 符合 | ||
| 3. 单元内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不涉及锅炉。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黄陂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黄陂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已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符合 | |
| 2. 单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装备制造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所列项目范畴。 | 符合 | ||
| 3. 单元内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装备制造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本项目为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所列项目范畴。且本项目车间将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从源头阻断污染物垂直入渗途径。 | 符合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使用。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