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分析了项目的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包括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对比,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环保设备制造以及环保清洗剂制造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可视为允许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备案证(2302-421123-04-01-784544)和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符合当前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1.2 与其他政策符合性分析
1.2.1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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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 符合 |
| 2 | 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等过程应密闭操作。 | 符合 |
1.2.2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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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大量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 | 符合 |
| 2 | 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项目运营期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净化处理效率达85% | 符合 |
| 3 | 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 | 符合 |
| 4 | 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 | 符合 |
1.2.3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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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 符合 |
| 2 |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 符合 |
| 3 |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 符合 |
1.2.4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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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强化工业节水,以南京、武汉、长沙、重庆、成都等城市为重点,实施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 符合 |
| 2 |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 符合 |
| 3 | 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工作,已达标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未达标城市要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计划。 | 符合 |
| 4 | 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 | 符合 |
1.2.5 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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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 符合 |
| 2 |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 符合 |
| 3 |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 | 符合 |
1.2.6 与《湖北省(黄冈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相关内容摘要 | 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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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质量标准。 | 符合 |
1.2.7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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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类项目,且不涉及过江通道。 | 符合 |
| 2 | 本项目不位于岸线内。 | 符合 |
| 3 | 本项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本项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5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6 | 本项目不位于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内。 | 符合 |
| 7 |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办公生活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一起排入污水管网,进入罗田县长源污水处理厂处理。 | 符合 |
| 8 | 本项目不属于捕捞类项目。 | 符合 |
| 9 | 本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本项目属于环保设备和药剂制造,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符合 |
| 11 | 本项目位于合规园区内。 | 符合 |
| 12 | 本项目属于环保设备和药剂制造项目,不涉及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 | 符合 |
| 13 | 本项目为环保设备和药剂制造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禁止类”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 本项目产品为环保设备和药剂,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 |
| 15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1.2.8 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鄂环发〔2023]8号)的符合性分析
综上,本项目涉VOCs物料均属于低VOCs含量的产品,运营期产生的VOCs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后通过1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85%,可有效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综上分析,项目符合《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鄂环发〔2023]8号)相关要求。
1.2.9 与《湖北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鄂应急发〔2023〕27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生产环保清洗剂(脱脂液、脱脂剂、表调剂、剥漆剂、皮膜剂、陶化剂、硅烷、除锈剂)、水性涂料、环保设备等,对比《湖北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属于“第四类 鼓励类—三、政策—23.对不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以及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农药制剂、水性涂料、润滑油、油墨、橡塑助剂、环保助剂等复配类企业(项目)的,可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实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建设发展。工业(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应有明确四至范围,并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安全评估论证、规划环评审查”。本项目环保清洗剂、水性涂料生产不涉及有毒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化学反应,仅为混合复配,且项目所在地位于罗田县经济开发区,为省级合规工业园区,因此项目属于政策上鼓励类项目,且不属于禁止类、限(控)制类及淘汰类,即项目与《湖北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鄂应急发〔2023〕27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