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亿块淤泥烧结砖厂房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1 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建设内容属于目录中“十二建材”中的“9.不低于20万块/日(含)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大宗废弃物工艺技术及产品的研发与应用;工业副产磷石膏高效净化提质及高值化综合利用技术;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江河湖(渠)海淤泥等大宗废弃物无害化生产制备砂石骨料、结构混凝土用高强陶粒、功能陶粒、墙体材料等建材及其工艺技术装备开发。”
本项目为利用建筑废弃物、城市污泥为原料生产烧结砖,符合“十二建材”中的第9条的要求,故为鼓励类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的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2 与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及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周边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实地等保护区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域》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不属于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业等产业布局规划项目。 | 不属于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不属于 | 符合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涉及 | 符合 |
1.2.2 与《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厂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不涉及 | 符合 |
1.2.3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管控类型 | 序号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建设内容符合园区要求 | 符合 |
| 2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
| 6 |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项目主要为C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设内容不涉及采砂、养殖等活动,项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均得到有效治理。 | 符合 | |
| 7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项目主要为C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不涉及恶臭气体 | 符合 | |
| 沿江15公里 | 15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乎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属于为C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 | 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 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项目主要涉及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符合 | 符合 |
| 35 |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项目空气质量位于达标区域,颗粒物无需进行倍量代替。 | 符合 | |
| 资源利用效率 | 39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地方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新建燃煤锅炉限制条件的一并执行。 | 本项目主要能源为天然气,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1.2.4 与《鄂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成果》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鄂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成果》,鄂州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3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个,重点管控单元8个,一般管控单元10个。
本项目位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本项目属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一般管控单元3”(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207043000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见下表:
| 环境控制单元编码 | 环境控制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相符性 |
|---|---|---|---|---|---|
| ZH42070430003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一般管控单元3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单元内花家湖、走马湖、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湖泊、林地的准入要求。 2.在走马湖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违反规定捕捞,从严控制面源污染。 3.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相应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中环境准入要求。 4.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5.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6.单元内岸线执行全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不涉及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集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 2.单元内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 | 本项目所在区域PM2.5未超标,因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总量指标无需实施2倍替代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和火力发电锅炉除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本项目主要能源为天然气,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符合 |
1.2.5 与《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8月27日发布的《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中可知“两高”项目为:“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它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本项目为C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属于建筑材料行业,其能源用的天然气,本项目预计年使用天然气约100万m3/a,用电量约200万kw·h。根据GB/T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天然气折标准煤系数取值为1.1kgce/m3,用电当量值为0.1299kgce/(kw·h),则企业年使用折标煤约1359.8吨,且企业建成后污染预计排放情况为颗粒物排放量为2.1333t/a(其中有组织0.693t/a,无组织1.4403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708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7.2t/a,因此,本项目不属于重点“两高”项目。
1.2.6 与《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59号发布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与《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的相符性见下表:
| 序号 | 文件相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分析 |
|---|---|---|---|
| 1 | 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选取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鼓励火电机组和大型燃煤锅炉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 | 本项目密闭的原料仓库、装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封闭厂房洒水抑尘处理;粉煤灰筒仓配备仓顶布袋除尘器;项目投料口和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符合 |
| 2 | 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 | 本项目密闭的原料仓库、装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封闭厂房洒水抑尘处理;粉煤灰筒仓配备仓顶布袋除尘器;项目投料口和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3排放。 | 符合 |
| 3 | 扬尘污染源应以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粉状物料贮存场扬尘、城市裸土起尘等为防治重点。应参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适当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 本项目厂区定期洒水抑尘,并在厂区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适当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 符合 |
| 4 | 对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各种港口装卸码头等,应采取设置围挡墙、防尘网和喷洒抑尘剂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颗粒物逸散;设置车辆清洗装置,保持上路行驶车辆的清洁;鼓励各类土建工程使用预搅拌的商品混凝土。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实行粉状物料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加强监管,防止遗撒。及时进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作业,减少道路扬尘。规范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管理,防止园林绿地土壤向道路流失。 | 本项目粉煤灰通过密闭罐车运输至仓筒中存储,并通过密闭管道进行输送 | 符合 |
1.2.7 与《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政发〔2024〕7号《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节选《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重点任务中:“(一)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1.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重点行业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原则上按照B 级及以上和引领性环境绩效水平标准建设。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快推进现有淘汰类工艺和装备退出。全面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3.统筹谋划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喷涂、制药、铸造等产业集群结构优化。清理整顿污染严重的小铸造、石灰、砂石料、水泥建材等行业企业。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配置中心等“绿岛”设施。
(四)推进实施重点行业提质增效”
12.大力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提升。持续巩固鄂钢创A 成果,推动工业涂装、水泥等重点行业创建B (含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标识评价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设项目优先选择绩效引领性企业或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企业产品,2025年底前未达到绩效引领的企业退出中心城区。”
本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烧结砖瓦制品企业绩效分级指标”-B级指标要求建设,因此本项目满足鄂州政发〔2024〕7号《鄂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1.2.8 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烧结砖瓦制品企业绩效分级B级指标”内容如下:
| 差异化指标 | B级指标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分析 |
|---|---|---|---|
| 装备水平 | 烧结砖:隧道窑,单条生产线产能不低于6000万块/年,窑炉配备自动温控系统,干燥和焙烧窑进窑车端设2道窑门; | 本项目产能为20000万块/年,设置2条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产能为10000万/块,窑已配备自动温控系统,干燥和焙烧窑进窑车端设2道窑门 | 符合 |
| 能源类型 | 窑炉外投燃料使用煤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 内掺燃料包括含硫率低于1.2%的煤、煤矸石或其他含热废弃能源 | 本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不涉及煤、煤轩石或其他热费其能源等内掺燃料,柴油仅作为助燃剂 | 符合 |
| 污染治理技术 | 1、除尘采用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独立除尘塔等工艺; 2、脱硫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双碱法脱硫(配备自动加碱、测PH值装置)等工艺(不含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 | 本项目采用“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脱硫(湿法脱硫)”技术 | 符合 |
| 排放限值 | 窑炉: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100mg/m,备注:窑炉基准氧含量18%,破碎、成型等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 |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B级标准执行 | 符合 |
| 无组织排放 | 1、生产工艺产尘点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2、粘土、页岩、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 3、产品装卸产尘点应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应有除尘除渣措施; | 企业原料仓顶部设置喷淋装置,在投料口、破碎机等产尘点设置了集气罩和袋式除尘设施 | 符合 |
| 原煤、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采取密闭或封闭等有效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 本项目粉煤灰粉装物料暂存于仓筒中,顶部设置了袋式除尘设施进行处理 | 符合 | |
| 监测监控水平 | 重点排污企业干燥、焙烧窑排放口安装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 按要求设置安装CEMS设施 | 符合 |
| 环境管理水平 | 环保档案齐全: 1、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2、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3、竣工验收文件;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第三方废气监测报告 | 企业建设完成后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 台账记录 |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及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等); 3、监测记录信息(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等): 4、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 5、燃料(天然气)消耗记录 | 企业建设完成后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 人员配置 | 设置环保部门,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具备相应的环境管理能力 | 企业建设完成后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 运输方式 | 1、物料公路运输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50%,其他车辆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2、厂内运输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50%,其他车辆达到国四排放标准; 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 企业建设完成后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 运输监管 |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 企业建设完成后按要求执行 | 符合 |
1.2.9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禁止和限制类建设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 序号 | 管理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1 |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2 | 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 不占用河湖水域 | 符合 |
| 3 | 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 不占用河湖岸线 | 符合 |
| 4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6 |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8 |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9 | 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11 |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12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不占用河湖岸线 | 符合 |
| 13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1.2.10 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性详见下表:
| 序号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建设情况 | 相符性 |
|---|---|---|---|
| 1 |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2 | 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3 |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 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 符合 |
| 4 | 加大保护区和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生态环境。 | 不占岸线 | 符合 |
| 5 | 严禁围垦湖泊,强化高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高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 | 不占用湿地 | 符合 |
| 6 | 加大农业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强化长江、汉江等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管理。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7 | 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 8 | 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 不属于管控对象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