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万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灌渠改造工程,主要对灌溉渠道及渠系病险建筑物进行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二、水利;2、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2024年2月28日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荆发改审批[2024]36号),同意项目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2.1 与《荆州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保护要点》符合性分析
根据《荆州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保护要点》规划目标指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道路,围绕‘和谐、健康、清洁、美丽和安全’发展愿景,到2025年,荆州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水资源保障程度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形成,‘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目标基本实现。”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主要对灌溉渠道及渠系病险建筑物进行改造,对地表水环境有改善作用,因此拟建项目符合《荆州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保护要点》的相关要求。
2.2 与《公安县“十四五”水利发展及水安全保障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公安县“十四五”水利发展及水安全保障规划》:6.2完善供水保障格局中三、大中型灌区建设“3、公安县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本工程拟对病险严重的骨干灌排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并配套达标,健全完善量测水设施,建设灌区信息化,建立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将对灌区、灌区、灌区、中和垸灌区、南五洲垸灌区55.76万亩设计灌溉面积进行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渠首工程1座,改造渠首工程25座,新建灌溉渠道76km,改造灌溉渠道394.2km,改造排水沟499.7km,改造渠道建筑物1736座,改造管理设施586处,新建安全设施2008处,新建计量设施2336处。”
本项目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与《公安县“十四五”水利发展及水安全保障规划》相符。
2.3 与《公安县“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公安县“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六)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中3、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以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加强灌区水源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型灌区结合自身区位条件情况,有条件进一步整合为大中型灌区,提升灌溉保障能力。推进洈水、荆江、孟溪大垸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实施三善垸、合顺垸、东港垸、中和垸、南五洲和曹咀垸等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打造现代化农业示范区,为农业发展提供水利保障。
本项目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与《公安县“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相符。
2.4 与《全国现代灌溉发展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灌溉发展规划的通知》,我国现代灌溉发展要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转变灌溉发展方式、提高灌溉发展水平为主线,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现代农业和现代水利发展、促进生态文明为目标,以优化水土资源配置、夯实灌排设施基础、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创新灌溉发展体制机制、保护灌区生态环境为重点,着力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田园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现代灌溉体系。
综上所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符合《全国现代灌溉发展规划》相关要求。
2.5 与《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2-2030年)》(鄂农文[2022]26号)的相符性分析
一、江汉平原农区 建设重点。一是适度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和相对集中度,形成 万亩以上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粮食主产区,将江汉平原 农区打造成为全省的“粮袋子”。二是实施耕地深耕深松、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采取秸秆还田、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等措施,培肥耕地地力。三是改造灌溉排水涵闸、泵站,疏浚排水沟系,保证排灌畅通,解决区域性渍涝和土壤潜育化问题。发展以喷灌和微灌为主的城郊农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节约用水、加快流速、减少渗漏。四是推广绿色低碳稻作模式,选育优良品种,推进高标准农田生产固碳减排。五是积极推广绿色农田建设模式,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强生态防治,建设田园生态系统。着力建设农田生态廊道,营造复合型、生态型农田林网,恢复田间生物群落和生态链,增加农田生物多样性。
本项目位于荆州市公安县,位于江汉平原农区,荆州市为湖北省粮食主产区,本项目通过渠道整治工程、渠系建筑物整治等工程可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灌区农业生产水利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2-2030年)》(鄂农文[2022]26号)的相关要求。
3. 其他符合性分析
3.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属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符合。
3.2 与“中央一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七)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任务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改造力度,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规划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优先将大中型灌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灌区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重要作用地位,可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引领乡村振兴中大有作为。灌区位于公安县境内,灌区土地总面积16.12 万亩,其中耕地面积9.74公顷,是担负公安县工农业生产等的重要水源之一。
由于工程建设年代久远,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经多年运行,灌区的灌排渠道存在老化、损坏、渗漏、垮塌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灌区粮食生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对该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十分必要。
因此,本工程建设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相符。
3.3 与《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
2019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方案提出:“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分区域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开展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灌溉定额,推进灌溉试验及成果转化。推广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墒等技术。”
本工程主要对灌区水源工程、渠系进行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渠道衬砌防渗等,加强渠道衬护,减少输水损失。对渠道进行防渗改造后,可提高渠道输水利用系数,渠道输水具有输水快、有利于农业生产抢季节等优点,是灌区当前节水灌溉的主要措施之一。另外在灌区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管道输水,不断推动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高效用水,还可采取喷灌、滴管、微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因此,本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
3.4 与《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 号)符合性分析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提出:发展农业节水。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以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省改善农田灌溉面积2000万亩以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本工程主要对灌区水源工程、渠系进行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渠道衬砌防渗等,加强渠道衬护,减少输水损失。对渠道进行防渗改造后,可提高渠道输水利用系数,渠道输水具有输水快、有利于农业生产抢季节等优点,是灌区当前节水灌溉的主要措施之一。另外在灌区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管道输水,不断推动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高效用水,还可采取喷灌、滴管、微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的相关要求。
3.5 与《“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实施范围: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将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节水潜力大、当地积极性高、前期工作成熟、地方投资落实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成效明显、“两费”到位率高、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位和作用突出的灌区,优先选择纳入“十四五”实施范围,共计124处灌区。其中,东北14处、黄淮海45处、长江中下游26处、东南6处、西南10处、西北23处。规划改造范围面积0.88亿亩。
主要任务:消除灌区运行安全隐患,提升灌区供水保障能力。对老化失修、带病运行的引水枢纽,包括拦河坝(闸)、导流堤、进水闸、冲沙闸等设施,大中型取水泵站实施改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渡槽、倒虹吸、隧洞、渠下涵等工程进行改造或拆除重建;高边坡、高填方渠道和重要排水沟加固改造;寒冷地区防渗衬砌渠道的抗冻胀改造;渠坡不稳定渠(沟)段的护坡稳定处理等。加强计量监测设施与信息化建设,提升灌区供用水管理能力。坚持骨干工程建设改造与计量设施建设同步,加强取水口至支渠口、斗口的计量设施建设;开展和不断完善重要节点水位、流量、水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新建改善必要的管理设施。
本项目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灌区水源工程、渠道、渠系建筑物、信息化建设等进行改造。工程实施后,可提高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节约水量;另外渠系建筑物的改造有利于区域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本工程建设符合《“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3.6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不属于化工园区河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禁止在长江岸线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对灌溉渠道及渠系病险建筑物进行改造,不属于长江干流及支流岸线禁止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初步设计,项目区灌溉水源主要为松东河、虎渡河和尹新河,规划水平年灌区的净需水量为3016万m³,本工程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改建项目,旨在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满足农业和生态用水需求,提高农业发展质量,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九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同时,工程内容包含量测水设施建设,渠道清淤工程,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区域节水及水系连通,对恢复河湖连通及维护周边河湖水系生态功能有一定促进作用。
因此,本项目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
3.7 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二条: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湖泊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逐步退田(圩)还湖。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本项目不涉及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无关建筑物、构筑物,不涉及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行为,且项目建设不会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也不会在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3.8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指南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止在国家湿地公园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符合 |
3.9 与荆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荆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
(节选与本项目相关条款)
| 维度序号 | 与项目相关的准入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是否符合 |
|---|---|---|---|
| 1 | 不得在长江干流特别保护期内从事捕捞、爆破、挖沙采砂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 项目属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不属于捕捞、爆破、挖沙采砂项目,不排放重金属,项目属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投产后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 符合 |
| 5 | 荆州区、荆州开发区、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市、洪湖市应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市(县)其他区域禁止新、扩建增加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清理整顿。 | 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处置率100%。弃土弃渣采用自卸汽车运送至弃渣场,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 符合 |
| 2 | 荆州市市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符合 | |
| 3 |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石油焦但安装脱硫脱硝装置并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尽快过渡到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项目施工期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3.10 与《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相符性分析
| 审批原则 | 项目情况 | 结论 |
|---|---|---|
|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及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目开发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和对象、灌区规模、种植结构等主要内容总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灌区规划、农业生产规划、节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 符合 | 符合 |
| 通过节水、置换等措施获得供水水量的,用水方式和规模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取水对松东河、尹新河、虎渡河水文情势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统筹考虑了上、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等生态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优化取水方案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脱水,河道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 符合 | 符合 |
| 项目取水、输水或灌溉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优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渗、截水导排、生态修复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 | 本项目取水、输水或灌溉不会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不会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也不会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 | 符合 |
| 项目对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拦河闸坝建设过鱼设施、引水渠首设置拦鱼设施、栖息地保护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项目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对湿地、陆生生态系或防治、处置措施。 | 符合 | 符合 |
|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灌溉水质污染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 项目运行期存在灌溉水质污染环境风险,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 符合 |
| 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 已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 符合 |
|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则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 符合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