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预处理及喷漆改扩建项目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30 13: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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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汽车零部件预处理及喷漆改扩建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以及项目是否属于高污染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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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预处理及喷漆改扩建项目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 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项目,属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项目不属于清单中规定的禁止事项,符合市场准入政策要求。项目已通过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7-420350-04-05-688255),可见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

2. 与相关法规及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属于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符合十堰市以汽车制造业为主导、延展汽车产业链的规划要求。项目所使用厂房为工业园区内建成厂房,用地为工业用地,周边85m内无大气、声环境敏感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通过相应措施处理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区域规划要求,选址较为合理。

3.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十堰市全市共划定110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本项目位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神路大明工业园,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2030220001,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及十堰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开发活动和限制开发活动,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及十堰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3.1 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生态红线保护划定方案》(2018年7月26日实施),本项目不在“鄂西北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武当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丹江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十堰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不属于限制开发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3.2 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大气环境功能的相符性分析: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为二类区,根据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3年十堰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经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可知,本项目各大气污染物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内。

项目与水环境功能的相符性分析: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泗河,根据2024年7~9月《十堰市环境质量报告》中泗河口常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水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建成后对区域地表水体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水环境功能要求。

项目与声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声环境影响预测,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能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周围声环境功能属性,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符合区域环境质量目标,不会冲击环境质量底线。

3.3 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区域已铺设自来水管网且水源充足,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使用自来水;能源主要依托当地电网供电。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因此,项目资源利用满足要求。

3.4 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符合性分析

本次环评同时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进行说明,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要求。

4. 与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性分析

参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十堰市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符合性分析判定,本项目符合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序号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与本项目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情况政策符合性判定
1《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防治技术政策》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避免无VOCs净化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本项目喷漆-晾干过程会产生有机废气,项目已安装水帘+除雾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将废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符合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喷漆(含调漆)、晾干(含流平)均在一个水帘机内进行,喷漆柜采用抽风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减少了无组织排放。符合
3《十堰市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继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坚持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积极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精细化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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