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500吨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目录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2 与区域规划及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松滋市城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2030)符合性分析
《松滋市城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产业发展目标及布局:松滋市新型产业的空间载体,城市经济腾飞新的动力引擎。城东新区按照特色明显、布局科学、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方向,加速形成一江两岸、跨江发展、产城融合的新格局。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以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电子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发展物流、金融、会展、总部基地等服务业,不断加大园区投入,加快推进园区排涝防洪设施、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扩建、园区道路配套、客运站、安置小区建设,规划建设服装产业园及城东工业园等项目,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优化园区发展环境。
规划将松滋市城东新区按4个单元进行划分产业发展目标及布局,单元一依托白云边酒厂,完善配套产业,发展白酒酿造、展销为主;单元二主要依托现状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发展机械制造产业为主;单元三主要发展电子机械、新能源、绿色建材等产业;单元四主要发展服装纺织加工、展销等产业。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且位于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内,南临七横路,东临民和路,西临新飞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工业用地,因此符合《松滋市城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相关产业发展目标定位要求及布局要求。
1.2.2 与《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1)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的前身是松滋城东工业园,成立于1994年7月13日,1996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批准面积2.7km²,2006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成为全国第五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2007年5月委托荆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松滋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11月7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鄂环函[2010]673号文下达审查意见。
2018年12月委托武汉中地格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2018年11月30日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以荆环函[2018]19号文下达审查意见《关于湖北松滋市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根据《关于湖北松滋市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荆环函[2018]119号,2018年11月30日):“加强环境准入管理,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推动松滋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园区环境准入原则如下:
| 类别 | 内容 |
|---|---|
| 鼓励类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推动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
| 限制类 | 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4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②符合规划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但与项目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污染型企业。 ③对于已入区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也应进行适当控制,走向“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原则。 |
| 禁止类 | 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与开发区规划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②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项目;产能过剩、高环境风险行业项目,使用高毒、高污染原料、产生强烈刺激性异味的行业项目。 ③排放“黑五类”重金属的项目。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污染物;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项目。 ④工艺废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⑤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
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属于《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
(2)与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比对:
| 产业发展要求 | 特别管理措施 | 工艺/经营内容 |
|---|---|---|
| 以白酒酿造、机械加工、纺织服装及医药制造为主 | 禁止燃煤、重油、油渣等燃料。禁止建设冶金、石油化工等重污染项目。限制引入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水体污染项目。禁止引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
本项目不在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
(3)项目与《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审查意见 | 本项目建设情况 | 符合性 |
|---|---|---|---|
| 1 | 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的前身是松滋城东工业园,2006年3月经国家批准成立省级开发区,更名为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为北起三横渠、南抵沙刘二线、东起大公渠,西止松滋河东岸,规划区域面积6.7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三类主导产业和新能源科技、生物医药两类高新技术产业。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属于经济开发区配套产业,因此项目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 符合 |
| 2 | 松滋经济开发区开发已趋于饱和,规划后续实施应贯彻绿色发展、长江大保护的理念,基于园区开发现状、环境敏感特性与区域环境承载力等,根据《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产业链延伸与循环经济、节水管理指标与措施,立足于开发区提档升级,提升开发区环保管理水平,逐步理顺不合理的企业布局、做好闲置土地及关停并转后的土地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控制。 | 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密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相关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地处理和处置,符合园区准入要求。 | 符合 |
| 3 | 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功能区用地要求。 | 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用地。 | 符合 |
| 4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园区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促进园区产业集约与绿色发展。结合松滋市工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理顺园区内的产业布局,减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村庄搬迁安置实施滞后,应加快安置小区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居民搬迁安置,严格设置各产业组团环境防护距离,园区入驻企业应落实环境保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 本项目不在荆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距离控制要求,项目不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 | 符合 |
| 5 | 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放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攻坚节点任务;加强总量管控,明确区域及特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造纸、化工、钢铁、印染等重点行业实施总量削减。 | 符合 | |
| 7 |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和设施,进一步提高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送至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园区各企业应按规定建设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的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本项目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产生的相关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地处理和处置。项目拟建设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时间均不得超过一年。 | 符合 |
| 8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控制现有风险源规模,入园企业应尽量避免废水或废液渗漏,完善园区三级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环保设施监管、避免事故排放,制订工业园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区域风险应急机制,实现工业园区域风险防控与入园企业间的联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对园区内的主要风险源实施在线监控。 | 项目拟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园区对入园企业的风险防范的要求。 | 符合 |
1.3 其他符合性分析
1.3.1 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选址在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21087202400059号),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主要从事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项目建设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经现场调查,场址周围500m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厂区范围内无古树名木、珍稀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植物,不占用基本农田。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草和林业局发布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及“禁止类”项目。
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
1.3.2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3.2.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项目选址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可知,项目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
1.3.2.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2023年度荆州市环境质量年报》,本项目周边地表水体为松滋西河监测断面2023年各项指标均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水质情况良好。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现状能满足相应功能区域规划的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均得到有效治理,可以满足相应排放标准。
1.3.2.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项目供水、供电均依托原项目,资源利用率较高,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限。
1.3.2.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4。
| 序号 | 内容 | 相符性分析 |
|---|---|---|
| 1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特种PE管材生产项目属于允许类。 |
| 2 | 《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 本项目不在国家《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 |
| 3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 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 |
1.3.3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公告》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089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 序号 |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1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 2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冶金等项目。 |
| 3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 4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
| 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范围内。 |
| 6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及河段范围内新建可能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资源或影响湿地功能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未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 9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内开展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 10 | 禁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 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 11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 本项目不产生危险废物。 |
| 12 |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河道、湖泊、水库。 |
| 13 | 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 | 本项目不涉及河道、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 |
| 14 |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城东工业园,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 15 | 禁止在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的农产品产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 本项目不涉及农产品产地。 |
| 16 |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 本项目不涉及湖泊。 |
| 17 | 禁止在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 本项目不涉及相关水域。 |
| 18 | 禁止在水库、渠道水域内,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和高效、高残留的农药,洗涤污垢物体,浸泡植物等;围栏、围网养殖,投放肥(粪),施用有害鱼药;使用违规网具及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倾倒垃圾、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倾倒砂、石、土。 | 本项目不涉及水库、渠道水域。 |
| 19 | 禁止侵占、毁坏水利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 本项目不涉及相关设施。 |
| 20 | 禁止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 |
| 21 | 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 | 本项目不涉及电站。 |
| 22 | 禁止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 本项目不涉及。 |
| 23 |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排涝设施、水利水电设施、航道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以及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航道整治、地质灾害治理、河道及湖库清淤疏浚工程等项目建设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 |
| 24 | 在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集中区域,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突出的工矿企业应当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突出的工矿企业用地,在严格准入管理的前提下,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认风险可控的,可引入土壤污染风险低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 25 | 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26 | 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27 | 本项目未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28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29 | 不涉及河道、湖泊、水库。 | 符合 |
| 30 | 不涉及河道、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 | 符合 |
| 31 | 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符合 |
| 32 | 不涉及农产品产地。 | 符合 |
| 33 | 不涉及湖泊。 | 符合 |
| 34 | 不涉及相关水域。 | 符合 |
| 35 | 不涉及水库、渠道水域。 | 符合 |
| 36 | 不涉及相关设施。 | 符合 |
| 37 | 不涉及。 | 符合 |
| 38 | 不涉及电站。 | 符合 |
| 39 | 不涉及。 | 符合 |
| 40 | 不涉及。 | 符合 |
1.3.4 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荆州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97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8个,面积1529.69平方千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10.88%;重点管控单元34个,面积5476.53平方千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38.95%;一般管控单元45个,面积7055.04平方千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50.17%。
根据荆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2108720002,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松滋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6。
| 管控类型 | 相关管控要求 | 本项目建设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涉及林地。 | 符合 |
| 2.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位于沿江15公里范围外。 | 符合 | |
| 3.松滋经济开发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中环境准入要求。 | 本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 符合 | |
|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用地的准入要求。 | 本项目不涉及农用地。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单元内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其中对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2.对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建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符合 | |
| 3.八宝镇、南海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松滋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城东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松滋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项目拟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符合 |
| 2.松滋经济开发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生物医药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 本项目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产生大量废水。 | 符合 | |
| 3.松滋经济开发区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生物医药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 | 符合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单元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1.3.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相关项目。 | 符合 |
| 3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相关项目。 | 符合 |
| 4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 符合 |
| 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6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及河段范围内新建可能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资源或影响湿地功能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相关区域。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未涉及相关活动。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内开展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相关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 本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 12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 本项目不产生危险废物。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