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加工100吨食用酵母制品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产品为酵母β-葡聚糖,行业类别为“C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通过对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九、轻工”中第23条“采用发酵法工艺生产小品种氨基酸(赖氨酸、谷氨酸、苏氨酸除外),以糖蜜为原料年产8000吨及以上酵母制品及酵母衍生制品,新型酶制剂和复合型酶制剂、多元糖醇及生物法化工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开发、生产、应用,酵素生产工艺技术开发及工业化、规范化生产”。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2.1 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迎宾东路,占地2853.7平方米,根据产权证可知(附件6)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同时依据自然资发〔2024〕273号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关于限用土地的要求,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
因此,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2.2 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
2.2.1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重要水库、国家级湿地公园等。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迎宾东路,其用地范围不涉及上述保护区域,对比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图(附图7),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2.2.2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可知,项目所在区域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属于不达标区,PM2.5年平均浓度出现超标现象。为了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荆州市出台了《荆州市“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荆政函[2022]59号)、《荆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荆政发〔2024〕9号)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措施。
项目最终纳污水体为长江(荆州段),2023年长江(荆州段)观音寺监测断面各项指标均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水质”的要求,表明长江(荆州段)水环境质量较好。
根据后面的章节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在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处置,对区域内环境影响可控,所在地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要求。
2.2.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通过总量管控和准入管控,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不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使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
本项目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小,不会突破地区环境资源利用的上线。因此,本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相关要求。
2.2.4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2.4.1 规划环评准入清单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项目满足《湖北荆州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湖北荆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准入要求。
2.2.4.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项目产品为葡聚糖,属于发酵制品制造业,通过查阅对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的通知相关内容,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项。
2.2.4.3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
| 序号 | 负面清单 | 本项目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不涉及 | /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不涉及 | /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不涉及 | /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涉及 | / |
2.2.4.4 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中湖北省环境管控单元名录,可知本项目位于滩桥镇,属于湖北省荆州市“一般管控单元”。
项目与湖北省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相符性见下表: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3.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4.合理布局农业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禁止侵占湖面面积,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 项目选址位于滩桥镇,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水域。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5.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6.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项目不涉及农业面源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7.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8.严格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 项目在投入使用前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提交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用地不属于农用地。 |
| 资源利用效率 | 9.推进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 本项目使用能源为电和水,属于清洁能源。 |
2.2.4.5 与《荆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根据《荆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荆政发[2021]9号)及《荆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项目所在地滩桥镇为“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42102430006)。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维度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不得在长江干流特别保护期内从事捕捞、爆破、挖沙采砂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2.不得在中心城区新建和扩建大气重污染项目。 3.不得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 4.不得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项目。 5.荆州区、荆州开发区、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市、洪湖市应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市(县)其他区域禁止新、扩建增加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清理整顿。 6.不得在工业园区之外新建、改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剧毒化学品作为主要原材料的项目。 7.对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污染较重的建材、化工等企业应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 8.禁止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禁止在长湖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长湖生态保护、防汛抗灾、航运与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 9.禁止在长湖保护区范围内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关闭。 10.禁止在长湖保护区内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禁止损毁界桩、水文、气象、航标、渔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等公共设施。 11.禁止在长湖控制区及拾桥河、太湖港河、龙会桥河、夏桥河、护城河等长湖主要径流区域内建设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和从事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 本项目为发酵制品加工,属于鼓励类轻工产业项目。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农田、耕地等,不属于空间布局约束的项目类型,符合准入要求。项目建设不属于长湖保护区及主要径流区域,符合管控要求。 |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荆州市市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2.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3.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4.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及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部使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船舶制造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木质家具制造、钢结构制造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油墨,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平版纸包装印刷的使用比例分别达到30%、80%、90%以上。推广使用水基、本体型等低V0Cs含量胶粘剂,塑料软包装印刷使用比例达到75%,家具制造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 5.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6.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全市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3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普及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 7.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现状水质超标区实施减量置换)。四湖总干渠总磷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8.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分别达到3300吨、2650吨、16500吨、620吨。 9.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文件要求。 | 本项目为发酵制品加工,属于鼓励类轻工产业项目。项目不涉及上述污染行业。项目废水、废气污染物均按要求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废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荆州市各区域大气、水污染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2.建立重点区域、流域、集中式饮水水源地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区域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3.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危化品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是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 4.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5.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 本评价要求企业配备相关风险防控设施,并制定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符合准入要求。 | / |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0.34亿立方米以内,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荆州开发区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 2.94、3.62、4.16、4.49、6.06、3.49、8.15、5.75、1.6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3以上。 2.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石油焦但安装脱硫脱硝装置并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尽快过渡到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符合准入要求。 | / |
荆州市滩桥镇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见下表:
| 环境控制单元编码 | 环境控制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ZH42102430006 |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一般管控单元6 |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滩桥镇 | 一般管控单元 | 1.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4.单元内岸线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 项目位于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和线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项目不涉及耕地、农业种植。 | 符合 |
| 5.滩桥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 6.单元内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项目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进入观南路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长江(荆州段);项目不涉及养殖业。 | 符合 | ||||
| 7.单元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 项目不涉及上述内容 | 符合 | ||||
| 8.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项目不涉及上述内容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