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吨玻色因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1.2 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内容均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之列。
1.1.3 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主要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均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的“三、化工”部分相关内容。
1.1.4 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需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
1.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2.1 与荆州市近期建设发展重点区域规划符合性分析
荆州市近期建设发展重点区域规划为:“重点建设城东工业区,发展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精细化工、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工业”,本项目选址位于近期建设发展重点区域,且属于该区域重点发展行业。
1.2.2 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总体规划(2022-2035年)》符合性分析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包含荆州经开区的渔龙桥片区、滩桥片区及沙市化工园片区。其中,渔龙桥片区即为原经开区化工园A 、B 、D 区、滩桥片区即为原经开区化工园C 区。本扩建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中A 区能特公司现有厂区内,行业为医药中间体,符合《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总体规划(2022-2035年)》相关规划。
1.2.2.1 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 审查意见的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一)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循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功能区用地要求。园区规划用地内现有非建设用地须依法做好报批工作和征地补偿工作,在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开发利用。 | 能特公司占地为工业用地。 | 符合 |
|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园区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促进园区产业集约与绿色发展。 |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及符合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玻色因项目 344整,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推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符合 |
1.2.3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明确在“十四五”末,努力实现“一降一减、两改善、四提升”(碳排放强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空间格局优化和资源利用水平、环境风险防控水平、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使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湖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
具体设置了包含环境质量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人居建设五个方面共23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15项,预期性指标8项。本项目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要求。
1.2.4 与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提出面向“美丽荆州”建设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荆州”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内,属于医药化工行业。各类污染物均采取了有效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综合分析本项目符合《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3 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1.3.1 “三线一单”政策背景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中提出的指导思想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1.3.2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3.2.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选址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该区域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1.3.2.2 环境质量底线
| 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 现状达标情况 |
|---|---|
| 大气环境质量 | 达标 |
| 水环境质量 | 达标 |
| 土壤环境质量 | 达标 |
1.3.2.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严格遵循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1.3.2.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内,经查阅《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总体规划(2022-2035年)》及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本项目建设内容未被列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清单。经查阅《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本项目建设内容未被列入该文件中禁止建设类项目负面清单。
1.4 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4.1 与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项目距离长江岸线最近距离为3.7km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长江保护法的要求。
1.4.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拟建地距长江背水面堤脚距离约3.7km ,大于1km ,且位于合规园区内,因此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
1.4.3 与长江大保护战役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大保护战役中要求禁止或严控建设的项目类型,且已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因此符合长江大保护战役的要求。
1.4.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相符性分析
| 指南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是 |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是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是 |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是 |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含沙市化工园),符合规划要求 | 是 |
1.5 与荆州市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1.5.1 与《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 《荆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完成化工、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 本项目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落后产能对象。 | 符合 |
| 严格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项目在严格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大气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 | 符合 |
1.5.2 与《荆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 《荆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长江干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印染、制革、农药、电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等行业的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 本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项目在严格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 | 符合 |
| 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和监管执法,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本次评价已提出了具体的自行监测计划。 | 符合 |
1.6 与化工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防治政策与规范的符合性分析
1.6.1 与《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各个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经多级冷凝回收后,再根据其污染物特性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重点排放口增加活性炭吸附强化措施,活性炭定期更换。经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
1.6.2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已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有效控制,采取了密闭操作、加强废气收集等措施,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1.6.3 与《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各个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经多级冷凝回收后,再根据其污染物特性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重点排放口增加活性炭吸附强化措施。经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符合《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
1.6.4 与《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的符合性分析
参照《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本项目在生产设备方面,严格按照其要求在反应釜上设置冷凝回流装置,对生产工艺所有的分离过滤等设备按照要求设置密闭设施,并对负压状态下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在储存工序按照不同物料的特性优化储罐设置,并对储罐进行氮封降温冷却,盛装VOCs 物料的包装物专用车间储存,并在非取用状态是加盖保持密封,规范含VOCs 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储存。对比《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本项目上述措施符合治理实用手册要求。
1.6.5 与《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对比《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在溶剂类物料、易挥发物料的储存和处理,废水处理过程中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厂区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均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符合《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
1.7 与其他相关环境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1.7.1 与“两高”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医药化工项目,不属于新建重点“两高”项目,不属于通知适用的建设项目范围。
1.7.2 与《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三废”污染物均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在满足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之下项目营运期能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的相关要求。
1.7.3 与《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相符性分析
项目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各个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优先经多级冷凝回收后,再根据其污染物特性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经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要求。
1.7.4 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鄂环发[2023]8号)内容,本项目参照制药行业工业企业B 级企业的绩效分级指标执行,采用RTO 炉处理有机废气,大幅削减了VOCs 的排放量,符合鄂环发[2023]8号的相关要求。
1.7.5 与《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相符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内容,本项目不属于禁止、限(控)制、淘汰目录,也不属于鼓励类,属于允许类,因此,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要求。
1.7.6 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已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可能产生的新污染物进行了充分识别和评估,并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新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1.7.7 与《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对于氮磷超标流域控制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相关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本项目已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采取了有效的氮磷污染防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