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万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属于二类区;SO2、NO2、PM10、PM2.5、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H2S、NH3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表D.1中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项目底泥参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中的标准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施工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回用或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运行期噪声主要为泵站运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相关要求执行。
生态环境:1)以不减少区域内濒危珍稀动植物和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为标准。2)水土流失以不改变土壤侵蚀类型为标准。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湖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表1-1 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表
| 专项评价的类别 | 设置原则 | 本项目情况 | 设置情况 |
|---|---|---|---|
| 地表水 | 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设计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 ①本项目为灌区工程,工程不属于水力发电、人工湖、人工湿地、水库、引水工程、防洪除涝、河湖整治等类型的项目。 ②工程内容包含建设泵站从灌区外部取水,水泵位于圆管滑轨内,由水泵直接从河流取水送至后方泵房和出水管,本项目泵站取水不属于前列所定义的引水工程;③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排涝泵站建设,不属于前列定义包含水库项目的防洪除涝工程;④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灌溉渠道清淤,根据底泥监测结果,重金属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不设置 | 不设置 |
| 地下水 |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 | 本项目为灌区工程,不涉及穿越可溶岩地层,不属于需设置地下水专项类别项目。 | 不设置 |
| 生态 | 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不设置 |
| 大气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 | 本项目为灌区工程,不属于需设置大气专项类别项目。 | 不设置 |
| 噪声 | 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 本项目为灌区工程,不属于需设置噪声专项类别项目。 | 不设置 |
| 环境风险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 | 本项目为灌区工程,不属于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类别项目。 | 不设置 |
表1-2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指南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 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 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 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也不在风景名胜 区核心景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也不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 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止在国家湿地公园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也 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 | 符合 |
表1-3 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 类别 | 项目与“三线一单”文件相符性分析 | 符合性 |
|---|---|---|
| 生态保护红线 | 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查阅《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本项目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根据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文件(见附件4-1),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附图10,项目临时用地不占用公安县生态红线,因此本项目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 符合 |
| 环境质量底线 |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 符合 |
| 资源利用上线 | / | / |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 | / |
表1-4 项目与荆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节选与本项目相 关条款)
| 维度序号 | 与项目相关的准入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是否符合 |
|---|---|---|---|
| 1 | 不得在长江干流特别保护期内从事捕捞、爆破、挖沙采砂等活动以及 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 项目属于公安 县灌区 续建配套与节 水改造工程,不 属于捕捞、爆 破、挖沙采砂项 目,不排放重金 属,项目属于生 态环境治理项 目,工程投产后 能改善区域生 态环境。 | 符合 |
| 5 | 荆州区、荆州开发区、石首市、松滋市、监利市、洪湖市应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市(县)其他区域禁止新、扩建增加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清理整顿。 | 项目施工期生 活污水和施工 废水处置率 100%。弃土弃 渣采用自卸汽 车运送至弃渣 场,无害化处置 率达到100%。 | 符合 |
| 2 | 荆州市市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7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 / |
| 3 |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石油焦但安装脱硫脱硝装置并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尽快过渡到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禁止新、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项目施工期不 使用高污染燃 料。 | 符合 |
表1-5 本项目与荆州市公安县一般管控单元10相符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符合性分析 | 是否符合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单元内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4、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水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 本项目属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不涉及农药使用及水产养殖内容。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单元内在用锅炉应限期提标升级改造。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建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毛家港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 3、单元内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改、扩建新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 本项目属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排放,项目无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空 | 1、单元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应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指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2、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本项目属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不属于种植类项目。 | 符合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 / | / |
表1-6 项目与《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相符性分析表
| 审批原则 | 项目情况 | 结论 |
|---|---|---|
|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及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项目开发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和对象、灌区规模、种植结构等主要内容总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灌区规划、农业生产规划、节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 / | 符合 |
| 通过节水、置换等措施获得供水水量的,用水方式和规模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项目取水对松东河、尹新 河、虎渡河水文情势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统筹考虑了上、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等生态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优化取水方案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脱水,河道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 / | 符合 |
| 项目取(蓄)水、输水或灌溉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优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渗、截水导排、生态修复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 | 项目取水、输水或灌溉不会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不会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也不会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 | 符合 |
| 项目对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拦河闸坝建设过鱼设施、引水渠首设置拦鱼设施、栖息地保护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项目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 | / | 符合 |
|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废(污)水、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治措施。本项目对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和弃渣场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措施。 | / | 符合 |
|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及灌溉水质污染等环境风险的,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必要的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 项目运行期存在灌溉水质污染环境风险,提出了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 符合 |
| 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 已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 符合 |
|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则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