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0台激光设备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01 1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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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激光设备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保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等多方面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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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建设内容及产品不属于淘汰类以及限制类。项目使用的设备没有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其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同时,本项目已取得了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2301-420582-04-01-629734)。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 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2.1 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相符性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中相关要求:“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 )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 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涂装60%采用水性涂料,涂装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吸附剂废活性炭作为危废处置。因此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中相关要求。

1.2.2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 产生。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 治理效率。”本项目涂装工序60%采用水性涂料,属于低VOCs 含量的涂料;本项目喷漆废气属于低浓度VOCs ,不宜回收,涂装过程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相关要求。

1.2.3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符合性分析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中相关要求:“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本项目涂装工序60%采用水性涂料,属于环保型涂料,涂装过程均在密闭喷漆室内进行。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企业建设完成运营过程中将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 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1.2.4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

①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基本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 的容器和包装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主要原料为涂料和稀释剂,储存于密闭的包装桶;盛装容器在非取时保持密闭状态。

②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液态VOCs 物料应采取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取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使用的涂料通过密闭包装桶转移。

③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的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放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本项目液态VOCs 物料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④废气收集系统要求: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本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方式管道密闭。

⑤VOCs 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的产品规定除外。本项目收集的有机废气的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kg/h ,且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本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相关要求。

1.3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3.1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8年7月),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总面积约4.1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30%,总体呈现“四屏三江一区”生态格局。“四屏”指鄂西南武陵山区、鄂西北秦巴山区、鄂东南幕阜山区、鄂东北大别山区四个生态屏障,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三江”指长江、汉江和清江干流的重要水域及岸线;“一区”指江汉平原为主的重要湖泊湿地,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洪水调蓄。宜昌市属于其中的“鄂西南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红线面积占该区国土面积的41.14%,主要分布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境和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等地区,主要包含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柴埠溪国家级林公园、宣恩贡水河国家湿地公园、恩施腾龙洞大峡谷国家地质公园、长江三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地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与生态环境极敏感区。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循环经济产业园18号,经核对,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要求。

1.3.2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污染物排放影响预测,本项目建成后采取评价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要求。

1.3.3 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水、电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总量较少。项目建成运营后通过对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及资源利用水平,未达到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的实施对整个区域资源影响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相关要求。

1.3.4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3.4.1 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符性

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属于沿江15公里,不占用耕地、湖泊、水库、森林。本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管控总体准入要求相符性分析如下:

管控类型序号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1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的项目。符合
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及相关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符合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重污染项目。符合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符合
3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前述生产行为。符合
4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移动机械用燃料。符合
5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涉及露天焚烧。符合
6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符合
7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涉及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围湖造田。符合
8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本项目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符合
限制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一)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到标准的;(三)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本项目废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花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之后达标外排,不会对地表水造成明显影响。符合
15不得在城市城区新建、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燃煤电厂。符合
16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航道整治工程。符合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或者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得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开矿、采石、伐木;不得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铲草、挖树蔸、滥挖药材等破坏地表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以及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河道内违规修建建筑设施、堆放物料、取土、挖砂;不得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的活动。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开垦种植。符合

1.3.4.2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性

纬度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秦巴山生态屏障区(包括秭归县、点军区、夷陵区的部分乡镇以及兴山县除合规化工园、远安县除合规化工园)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内,武陵山生态屏障区(包括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全域以及宜都市部分乡镇)隔河岩水库库区及上游地区,禁止造纸、纺织、印染、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秦巴山生态屏障区内;本项目也不属于造纸、纺织、印染、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符合
三峡库区(包括兴山县、秭归县的全境以及夷陵区除龙泉镇、鸦鹊岭镇和小溪塔街道之外的区域)、长江干流禁止毁林开荒。本项目不存在毁林开荒行为。禁止在中心城区永久性三体区域新建、改扩建开山取石、破坏山体绿化和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中心城区位置,也不属于开山取石、破坏山体绿化和城市开发的建设项目。注重保护城市山体的自然风貌,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劈山造城。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涉及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劈山造城。符合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本项目不属于养殖类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前述生产行为;也不属于前述高污染项目。符合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符合
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涉及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符合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磷石膏。对暂时不利用的磷石膏,应当置于磷石膏库等贮存设施,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贮存,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禁止在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本项目不使用磷石膏。符合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作为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本项目不涉及前述生产行为。符合
秦巴山生态屏障区(包括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以及点军区、夷陵区的部分乡镇)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及畜禽养殖规模。本项目不属于矿产资源开发及畜禽养殖类项目。符合
武陵山生态屏障区(包括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全域以及宜都市部分乡镇)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隔河岩水库库区及上游地区限制畜禽养殖规模。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类项目。符合
三峡库区(包括兴山县、秭归县的全境以及夷陵区除龙泉镇、鸦鹊岭镇和小溪塔街道之外的区域)严格限制库区范围内的化工、造纸、食品(除粮油、中药材、茶叶、柑橘等本地特色优势产品外)、制药、机电、电镀、印染、纺织等水污染行业进入;关闭在长江干流及支流两岸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除合法矿权外),取缔库区支流的网箱养殖及投肥养殖。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三峡库区之内。符合
严格控制磷矿开采总量,以磷矿开采减量促进化工产业减能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禁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加强磷矿开采管理。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绿色生态开采,合理确定全市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将磷矿开采指标与环境质量水平、磷石膏消纳强度挂钩,推动磷矿“采、选、加”一体化。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磷化工类及磷矿开采类项目。符合
强化对现有磷石膏堆场的管控,依法查处安全环保违法行为;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对达到设计库容或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一律闭库,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现有磷石膏库需配备经防渗处理的渗滤液收集边沟和收集池,渗滤液尽可能全部回用,不能回用的,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
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隔离防护带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和尾矿库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依法关停或搬迁,不得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周边或未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新建入河排污口。符合
不得在水质不达标的河流新建入河排污口,化工企业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新建入河排污口。符合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两高”项目认定以列入发改委《十四五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清单》为准)。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前述“两高”项目。符合
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集中供热项目除外),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具备上网条件的现役自备燃煤机组(含煤与其他燃料混烧机组)纳入电网统一调度,承担与公用燃煤电厂相同的义务;不具备条件的2025年底前关停或采取清洁燃料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区域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原则上禁止曾用于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符合
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治理实施分区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重要水质功能区内禁止任何规模畜禽养殖;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生态功能区内,鼓励农户积极从传统养殖方式向绿色生态养殖方式转变,鼓励农户尽量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消纳粪污,实现就近资源化利用。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类项目。符合
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放总量要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且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镇容镇貌、村容村貌,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对已有的养殖场(户),在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污染排放总量前提下,按照农牧结合原则改造升级,优先发展生态养殖。对限养区内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示范点,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限养区可以新建的养殖项目按适养区相关管控要求执行。符合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既有畜禽养殖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无法达到污染防治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治,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类项目。符合
现有建材、冶炼、钢铁等废气排放重点行业项目,应限制其发展,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本项目不属于建材、冶炼、钢铁等废气排放重点行业项目。符合
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并逐步予以淘汰。严格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本项目不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符合
加快实施化工行业产能关停淘汰。对国家产业政策和宜昌市相关文件明令淘汰的产品,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化工产能,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园区外现有涉水工业企业应限期入园,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关停。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工业企业项目。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到2025年,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消除地表水质量劣V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10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0年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完成省下达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完成省下达任务。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玉阳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
到2025年,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6%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全市平均值降低至35μg/m3以下。本项目废气采用措施达标排放。符合
到2025年,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100%,市县城区及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5%,市县城区及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率降至5%,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达到7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以上,规模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农膜回收率达到85%。本项目危险废物全部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
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分别达到0.47、0.216、1.1、0.042万吨,重点重金属减排比例达到2%。本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采用措施后达标排放,不涉及重金属。符合
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要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截至“十四五”末期,全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符合
严格涉重金属产业准入,落实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或批复文件中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限期整改总磷超标排污口,新建、改扩建涉磷工业项目应实施总磷减量替代。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红线区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宜昌市污染源、水源、水厂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建立重点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市、县两级环境污染事故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符合
加强区域协同治理。加强与襄阳市、荆门市、荆州市等周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完善各县(市、区)之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联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城市7-10天预报。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本项目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
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成果应用,持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相关严重违法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物违规排放,固废均妥善处理。符合
完善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恶臭气体监测,建设猇亭等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电子鼻监测。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符合
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为重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管理状况、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属于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项目。本项目危废暂存危废间后交有资质企业处理,项目区域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水和土壤。符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各县市区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相比于2020年降幅要求分别为:宜都市16%、枝江市16%、当阳市18%、远安县20%、兴山县16%、秭归县16%、长阳自治县16%、五峰自治县16%、夷陵区16%、西陵区10%、伍家岗区10%、点军区16%、猇亭区20%。本项目位于金桥工业园,新增新鲜水量为263.6m3/a;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项目全部投产后,年产值达1亿元,预计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0.0264立方米/万元。符合
到202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3.26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0.72亿立方米以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1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超过18立方米/万元。符合
除集中供热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销售、燃用各类型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为设备制造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

本项目位于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金桥工业园,属于宜昌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的“ZH42058220002”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ZH42058220002)”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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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类型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空间布局约束1.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禁止在沮河、严河水库养殖珍珠;禁止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3.岩屋庙工业园、金桥工业园、陶瓷工业园、双莲装备工业园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木店陶瓷工业园内禁止区内建设机械制造、加工项目,现有与园区规划不符的企业要逐步搬迁出园。依法推进岩屋庙整治关停区内化工企业转产或搬离,限制新建排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类的项目。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1.本项目不涉及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
2.本项目不在沮河养殖。
3.本项目位于金桥工业园,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中的准入要求。
4.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农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1.乡镇集镇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限期整改总磷超标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涉磷工业项目实行总磷减量替代。
3.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4.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应按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玉阳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率为100%。
2.本项目不涉及磷工业。
3.当阳市2024年PM2.5年平均浓度达标,不用实行2倍削减。
4.本项目生产废气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风险防控1.岩屋庙工业园、金桥工业园、木店陶瓷工业园、双莲装备工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园区内磷化工、陶瓷产业企业,在贮存、转移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1.金桥工业园已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
2.园区已建立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及环境风险源档案,针对工业园区内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建立环境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将区域内环境风险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