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智能船舶制造搬迁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31 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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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绿色智能船舶制造搬迁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等的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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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第十七项“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第1条:“绿色智能运输船舶:适应绿色、智能、安全要求并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第2条:“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LNG 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等,甲醇燃料、氨燃料、生物质燃料等替代燃料动力船舶”。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中技改性质。

序号“鼓励类”中第十七项“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项目情况相符性
1绿色智能运输船舶:适应绿色、智能、安全要求并满足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的船型符合
2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LNG 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等,甲醇燃料、氨燃料、生物质燃料等替代燃料动力船舶符合

1.2 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符合性分析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如下:

序号国发〔2013〕41号相关规定项目情况相符性
1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2分业施策:船舶。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1.3 与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

1.3.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涉及保护区实验区,其中下水滑道、趸船、斜坡道等涉水工程设施,将永久占用保护区实验区面积约28897m²。宜昌产投达江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编制关于《宜昌产投(宜都)绿色智能船舶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对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取得了专家评审意见。

专题报告分析了工程建设及运营对保护区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包括建设期施工悬浮物、噪音和振动对中华鲟和长江江豚等水生生物的影响;以及运营期船舶下水和材料运输船舶数量的增加,导致水生生物生存空间被挤压和噪声干扰等。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和环境监测等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程对保护区的不利影响。从水生态环境保护角度,专题报告认为本工程总体可行。

综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要求。

1.3.2 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22年2月1日实行)符合性分析

序号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项目情况相符性
1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涉及航道整治符合
2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涉及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公众参与调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项目已按要求进行符合
3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报告,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有效性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项目已按要求进行符合
4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项目已按要求进行符合
5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项目已按要求进行符合

1.3.3 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项目情况相符性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项目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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