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800万m2高密度纤维石膏板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02 1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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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及环保要求的符合性,确保项目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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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可知: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已取得相关备案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1.2 与《湖北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0)》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属于磷化工企业产生的固废利用的延伸项目,所在区域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

1.3 与《湖北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序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情况
1开发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磷化工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同时构建现代精细化工产业体系;在磷化工核心产业带动辐射下,发展建材生产、轻纺服装、农产品加工、消防器材、精细化工、环保器材生产等多元产业;发展配套产业现代服务业。本项目利用一期项目的磷石膏粉作为原材料,属于资源再生相关产业,符合胡集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
2鉴于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纳污水体丽阳河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要求,钟祥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积极实施丽阳河-南泉河-汉江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限期完成开发区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工程,加大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以及现有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切实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改善目标之前,应禁止新增涉及环境质量超标因子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其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由区域内现有企业“十三五”治理工程削减量中倍量替换,且不得突破现有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丽阳河等水质达标后须由园区企业治理工程削减量中等量替换;禁止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入园。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依托原有项目的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大气新增污染物通过区域现有企业倍量调剂。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
3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入园。对不符合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现有企业应限制发展,责令整改并逐步实施搬迁改造。园区内存在的较大面积基本农田应调出园区,应严格禁止占用。同时园区与基本农田之间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园区规划范围内切实落实居民搬迁方案,腾出建设用地,推行土地的集约和高效利用。本项目属于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延伸产业项目,满足胡集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4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及组团结构。园区内不应保留和设置集中居住用地(园区企业职工倒班房除外),园区搬迁安置点应结合周边城镇规划统一安置,且不应安置在园区主导方向下风向。做好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工业组团和镇区之间应设置生态廊带,园内各片区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设置必要的绿化隔离带,园区周边与居住用地间必须设置绿化隔离带,形成生态廊道,沿水域应建设防护绿地带或生态景观带。现有企业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居民点应切实落实搬迁要求,并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开发区内居民区逐步搬迁,与城区设置生态廊带。项目厂界设置绿化隔离带。
5贯彻循环经济理念,采取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大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治理投入。应明确新建项目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成型废水、压制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厂区水重复利用率较高,满足相关要求。
6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推进园区污水收集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确保园区内各类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别收集,园区废水在区内排水管网整改完成后应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根据园区发展适时扩建,未匹配建设或管网不健全时,禁止新建排水项目。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依托原有项目的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7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园区企业对各类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配套污水处理适时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所选处理工艺、规模需满足园区产业发展需求,处理后的尾水排放标准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相关要求中严格者执行。园区相关企业排放的废水应按规范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处理,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排放,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储存场所。本项目新增的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依托原有项目的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废气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危废暂存间依托原有项目。
8园区应推广清洁能源、余热利用和集中供热,禁止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或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园区内企业应加强废气的处理,尤其应严格控制锅炉废气、恶臭气体及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严格落实省环保厅发布的《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拟建项目废气采取严格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满足相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使用成型生物质热风炉供热。
9强化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应急防范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针对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环境风险影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和跟踪监测计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落实园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拟建项目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立三级应急防范体系。企业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和跟踪监测计划并报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1.4 与“三线一单”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大峪口化工厂西,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周边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建设用地不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8]8号)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不在《省人民政府关天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荆门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项目区域钟祥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属于达标区。项目所在区域TSP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中表A.1和表2的要求。根据荆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荆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南泉河(南泉河入汉江口)水质状况监测分析结果,南泉河(入汉江口)监测断面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可知,项目厂界50m范围内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均可以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经采取各项环保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不会达到区域土地资源利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由市政设施供给,项目运营期使用的电能、水和天然气对区域资源消耗情况较小,未达到区域资源利用上限;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对整个区域资源影响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经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文的《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项目用地不属于生态脆弱区。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1.5 与《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管控内容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1.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项目不涉及天然林、公益林,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
2. 执行1公里内禁建、1公里至15公里范围内从严把关的准入要求。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15公里和范围内。符合
3.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准入要求。项目符合钟祥经济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
4. 开发区内原则上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或搬迁居民安置区。开发区与城区之间应设置生态廊带。开发区内居民区逐步搬迁,与城区设置生态廊带。符合
5.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项目生产不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 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符合
2. 胡集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项目食堂废水及生活废水预处理后排入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符合
3. 若上一年度钟祥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2023年钟祥市PM2.5年均浓度达标,本项目颗粒物实施等量替代。符合
4. 单元内化工等行业现有、新建企业以及在用、新建锅炉应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1.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不得在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项目为工业用地。符合
2.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拟建项目设置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与园区进行联动。符合
3.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磷化工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项目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池,满足生产所需。本项目卸料坑、渗滤液池、磷石膏原料仓库、危废间均采取防渗处理,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符合
4.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磷化工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均配套防扬散等措施,包括采取密闭仓库、专用运输车辆等。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6 与《荆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管控内容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1.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林地、自然生态空间、天然林、公益林等。符合
2. 执行1公里内禁建、1公里至15公里范围内从严把关的准入要求。本项目距离汉江16.8km,距离长江116km,不在1公里至15公里范围内。符合
3.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开发区规划,并执行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准入要求。本项目符合开发区规划,满足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准入要求。符合
4. 开发区内原则上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或搬迁居民安置区。开发区与城区之间应设置生态廊带。本项目为石膏板生产项目,不涉及集中居住区和搬迁居民安置区。符合
5.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的产生和排放。符合
6. 单元内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水产养殖禁止养殖珍珠和在江河、湖库、输水渠等水体进行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本项目为石膏板生产项目,不涉及农业种植和水产养殖。符合
7. 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符合
8. 单元内岸线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后续河势控制工程的项目。本项目为石膏板生产项目,不涉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后续河势控制工程。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 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符合
2. 胡集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本项目污水处理效率为100%。符合
3. 若上一年度钟祥市PM2.5年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实施区域2倍削减替代。2023年钟祥市PM2.5年均浓度达标,本项目颗粒物实施等量替代。符合
4. 单元内化工等行业现有、新建企业以及在用、新建锅炉应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为石膏板生产项目,不涉及养殖。符合
环境风险管控1.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不得在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本项目为石膏板生产项目,不涉及农产品生产。符合
2.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本项目已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可与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的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行联动。符合
3.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磷化工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本项目不属于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磷化工企业,本项目已设置分区防渗的要求。符合
4.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磷化工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项目不涉及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符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7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文中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沿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拟建项目位于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长江位于项目西南侧与本项目距离较远约为116km,汉江位于项目东侧16.8km,不在长江1公里范围内。生活污水、食堂废水依托原有项目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胡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新建1个400m³的沉淀池,成型废水、压制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综上所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

1.8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实施细则本项目情况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位于胡集经济开发区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本项目属于磷化工行业,位于合规化工园区。长江位于项目西南侧与本项目距离较远约为116km,汉江位于项目东面16.8km。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沿江1公里范围。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属于磷石膏板生产项目,位于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属于合规化工园区。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产品为磷石膏板,符合湖北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
11.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产品为磷石膏板,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1.9 与《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1. 推进石化、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严格落实火电、石化、化工、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推进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和升级改造,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项目后期需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及配合后续管理。热风炉大气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2.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建立重点管控企业“一企一档”,科学确定红、橙、黄预警级别下停限产和减排措施。将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项目大宗物料运输纳入应急管控清单,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3. 持续开展汉江流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总磷排放管控要求,对全市47家磷化工企业、9家磷矿和14家磷石膏库开展监督性监测,其中重点涉磷企业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磷肥、含磷农药制造等磷化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完善磷石膏渣场渗滤液防渗设施,推进全市磷石膏综合利用重点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磷石膏“以用定产”。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属于精细磷化工的配套环保工程,可以很好地消纳磷化工产生的固体废物。
4. 推进重点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平战结合的危废医废应急处置体系,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本项目后续需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备案。

1.10 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差异化指标涉颗粒物企业(不含锅炉、窑炉)本项目情况符合情况
工艺水平1、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2、符合湖北省相关政策要求;
3、符合市级规划。
本项目暂无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胡集经济开发区规划和荆门、湖北省相关政策要求。符合
物料储存、成品包装1、一般物料:
(1)粉状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封闭料仓中;
(2)粒状、块状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场中,并采取喷淋、清扫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袋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中;
(3)封闭料场顶棚和四周围墙完整,料场内路面全部硬化,料场货物进出大门为硬质材料门或自动感应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所有门窗保持常闭状态;
(4)不产尘物料(如钢材、管件)及产品如露天储存应在规定的存储区域码放整齐。
本项目使用的石膏粉为粉状物料,直接从一期项目通过管道风送至生产线,不在厂区内暂存;本项目使用的缓凝剂为分装物料,用包装袋贮存于原料堆放区;不产尘的物料均暂存于生产车间内的南侧,均按要求码放整齐。
成品包装:本项目产品为板状工业品,包装环节不产生颗粒物。
符合
物料装卸、转移和输送1、车辆运输的物料应采取封闭措施。
粉状、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在封闭料场内装卸,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设置集气除尘装置,料堆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不易产尘的袋装物料宜在料棚中装卸,如需露天装卸应采取防止破袋及粉尘外逸措施。
本次环评针对物料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提出需按照本绩效引领性的要求执行。符合
工艺过程1、各种物料破碎、筛分、配料、混料等过程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并采取局部收尘/抑尘措施。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和配料混料过程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除尘设施。
2、各生产工序的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现象。
3、生产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本项目产生粉尘的节点均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本项目车间保持定期清洗,可以达到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的要求;本次环评针对生产车间提出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的要求。符合
污染治理技术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电等高效除尘设备。本项目粉尘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布袋除尘器属于高效除尘设备。符合
排放限值有组织废气排放口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³,厂界PM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³。根据工程分析内容,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为7.63mg/m³,满足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³的要求;根据无组织预测内容,满足厂界PM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³的要求。符合
监测监控水平重点管理企业主要排放口安装CEMS,其他排放口安装电能监控,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
本建设单位不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符合
环境管理水平环保档案齐全:
1、环评批复文件;
2、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3、竣工验收文件;
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
台账记录: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主要污染排放口废气排放记录(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
本次环评针对环境管理水平提出上述要求,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符合
运输方式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2、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
3、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
本次环评针对运输环节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符合
运输监管载货车辆进出≥20车次/日或载货量≥150吨/日的企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本项目载货车辆进出≤20车次/日、载货量≤150吨/日,无暂不需要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符合
减排措施1、引领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非引领性企业黄色预警期间:停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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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与《钟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1. 持续推进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治绿”,禁止在汉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汉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2. 推进全市所有废弃露天矿区和关闭露天采石场塘口生态恢复与重建。聚焦胡双磷、冷水镇等重点区域,持续推进磷矿、石料矿山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汉江干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可以间接地消纳磷石膏,达到变废为宝的目的。
3. 精细磷化工。利用湿法磷酸精制,加快发展工业级、食品级磷酸盐产品;外购黄磷开发生产医药级、电子级精细磷酸盐产品;交叉耦合,发展煤化工、火化工等转型产品。把钟祥市打造成全国重要的精细磷化工及转型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为磷石膏板生产项目,属于精细磷化工的配套环保工程,可以很好地消纳磷化工产生的固体废物。
4. 构建较高生态效率,或者说是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高、污染排放低的生态工业体系、生态工业园与生态工业网络。围绕重点行业,加快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开展氟水、磷石膏等废弃物的再利用,着力推进磷化循环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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