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2万吨硅砂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02 11:27:14
收藏
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硅砂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的对比,确保项目合规性。
详情
硅砂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之列,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
本项目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取得《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项目代码:2405-420684-04-01-678719。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产业政策。
2. 与湖北省“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湖北省“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情况详见下表。
| 序号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生态保护红线 | 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襄政发[2024]2号),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744.47平方公里,占市域国土面积的8.84%。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呈现“一带两区多点”的空间格局。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鄢城经济开发区宋玉四路428号,不在襄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 符合 |
| 2 | 环境质量底线 |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机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 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排放能够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各污染物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 符合 |
| 3 | 资源利用上线 |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的经营活动损耗资源主要为水、电、天然气、石英石等。项目用电由开发区市政电网供电,区域供电设施完善,电能供应充足;项目用水由经济开发区供水管网供给。项目用天然气由开发区天然气管道集中供给。原料外购(原料为石英石矿石和鹅卵石),宜城市周边石英石资源充足,不存在制约情况。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地区环境资源利用的“天花板”。 | 符合 |
| 4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同时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的禁止准入事项和许可准入事项。 |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公告(2024年12月),项目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 | 符合 |
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本项目符合性分析如下。
| 法律条款 | 禁止建设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第二十三条 |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第二十六条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第二十七条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 | 符合 |
| 第二十八条 |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注:此表仅节选部分条款,完整表格请参见原文。)
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要求,详见下表。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注:此表仅节选部分要求,完整表格请参见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