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4万方混凝土高速公路拌合站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为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生产混凝土,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内,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的配套临时工程。建设单位与兴山保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租赁“鄂〔2020〕兴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060号”国有建设用地,用于本项目和本标段试验室等临时施工设施的建设,租赁时间暂定为4年。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相关用地规划要求。
3.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 符合性分析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生态保护红线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本项目用地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
| 资源利用上线 |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用地符合兴山县土地利用规划,满足土地资源利用管控要求。不会突破区域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上限。 |
| 环境质量底线 | 根据《2024年宜昌市环境质量年报》,项目所在区域2024年纳入国家考核的16个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率为100%,纳入湖北省考核的34个(包括国考断面16个)断面水质优良率为100%;项目所在区域兴山县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区域声环境质量达标。项目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规范的处理、处置措施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根据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根据《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本项目不属于列入负面清单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属于负面清单项目。 |
综上分析,本项目的实施满足区域“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4. 与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4.1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13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9个,重点管控单元29个,一般管控单元25个,本项目选址位于兴山县峡口镇属于重点管控单元3(ZH42052620003)。
| 类别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2. 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 禁止在香溪河两岸毁林开荒,开山采石,禁止在香溪河重要水功能区布置磷化工生产等水污染项目。禁止在香溪河养殖珍珠、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 4. 兴山经济开发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禁止的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缫丝、苎麻纺织等项目。限制发展废水排放量大、污染重、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精细磷化工组团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等敏感点。 5. 不得在大气环境弱扩散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 6. 单元内禁止新建煤矿项目,已闭坑或停采关闭矿山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 本项目满足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满足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本项目不位于香溪河两岸,不涉及养殖。 本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中的准入要求,不位于大气环境弱扩散区。不涉及煤矿。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 限期整改总磷超标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涉磷工业项目实行总磷减量替代。 3.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应按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 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超标,单元内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本项目不涉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不属于涉磷工业项目。 本项目运营期不使用锅炉,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 | 1. 兴山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 兴山经济开发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磷化工产业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 兴山经济开发区内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磷化工产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本项目拟配套建设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本项目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拟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符合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 兴山经济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9立方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5吨标煤/万元。 2. 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6。 3. 到2025年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 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得高于9立方米万元。 | 符合 |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相关准入要求。
4.2 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 鄂长江办〔2022〕18号负面清单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符合 |
| 5.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6.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 |
| 7.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8.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物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9.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11.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 | 符合 |
| 12.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煤化工等产业。 | 符合 |
| 13.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服务,服务期满后拆除,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配套的临时工程,为高速公路施工服务,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