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800万m2高密度纤维石膏板技术规范及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02 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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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汇总了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涉及的主要技术规范、标准及部委规章,为项目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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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项目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同时应满足《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对应的限值,外排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要求。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依托原有项目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等级标准。

项目施工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营运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实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提交执行报告。

根据《自行监测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发布监测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将监测数据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传、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259-2022)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项目在正式投产前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产排污情况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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