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万颗刀头金刚石工具生产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06 1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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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金刚石工具生产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对比及与区域发展规划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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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分析
本项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3321 切削工具制造”,通过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比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本项目设备不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对比且本项目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与区域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2.1 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临空经济城,本项目建设后是“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提升临空经济区的高端资源配置力和全球影响力,加快全省“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能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总体方案》相符。
2.2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生态保护红线 | 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 | 符合 | 符合 |
| 环境质量底线 | 项目区域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关标准。 | 符合 | 符合 |
| 资源利用上线 | 项目生产所需的水、电及其他原辅材料等利用,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 符合 | 符合 |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产业。 | 符合 | 符合 |
2.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切削工具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废物合理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应环保要求。
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具体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 | 相符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河段范围及风景名胜区。 | 相符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相符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相符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未利用和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相符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属于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 | 相符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相符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相符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护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提及的高污染项目。 | 相符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相符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相符 |
2.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具体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 | 相符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相符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相符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相符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是挖沙及采矿等项目。 | 相符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未利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相符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属于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 | 相符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相符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 | 相符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相符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护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提及的高污染项目。 | 相符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相符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相符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