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配套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技术规范及标准
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实验废气,包含: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 标准名称及类(级)别 | 污染因子 | 标准限值 | 限值备注 |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氯化氢 | 100mg/m³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0.43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0m) | ||
| 1.4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0m) | ||
| 硫酸雾 | 45mg/m³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 2.6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0m) | ||
| 8.8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0m) | ||
| 氮氧化物 | 240mg/m³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 1.3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0m) | ||
| 4.4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0m) | ||
| 非甲烷总烃 | 120mg/m³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 17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0m) | ||
| 53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0m) | ||
| 氯化氢 | 0.20mg/m³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
| 硫酸雾 | 1.2mg/m³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
| 氮氧化物 | 0.12mg/m³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
| 非甲烷总烃 | 4.0mg/m³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1.2 废水排放标准
实验完成后实验器皿第一次清洗废水、失效的标准溶液、试剂与蒸馏水配制而成的水溶液属于危险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实验前试剂瓶纯水润洗废水、实验完成后实验器皿后续清洗废水、实验结束后试剂瓶纯水润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灭菌锅废水、水浴锅废水、地面及实验台清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标准名称及类(级)别 | 污染物 | 排放标准限制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 | pH | 6~9(无量纲)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300mg/L | |
| 化学需氧量 | 500mg/L | |
| 悬浮物 | 400mg/L | |
| 氨氮 | - |
1.3 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 | 昼间 | 夜间 |
|---|---|---|
| 3类 | 65dB(A) | 55dB(A) |
1.4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项目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 排污许可要求
本项目属于专业实验室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项目不属于名录管理范畴,无需申报排污许可申报。
2.2 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竣工后,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3 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如下表。
| 项目 | 监测因子 | 监测点位 | 监测频次 |
|---|---|---|---|
| 废气 | 氯化氢、硫酸雾、NOX、非甲烷总烃 | 排气筒采样口 | 一年一次 |
| 氯化氢、硫酸雾、NOX、非甲烷总烃 | 厂界 | 一年一次 | |
| 非甲烷总烃 | 在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 一年一次 | |
| 噪声 | 等效连续A声级 | 项目四周厂界 | 每季度监测一次 |
2.4 规范化排污口设置
2.4.1 排污口管理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采集监测样品、便于监测计量”的原则建设项目排污口,并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按规定设置环保标志牌,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废气排放口、净化器前后设置监测取样口。
2.4.2 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的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
- 监测断面宜设置在排气筒/烟道的负压段,相关标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自动监测断面和手工监测断面设置位置应满足,其按照气流方向的上游距离弯头、阀门、变径管≥4倍烟道直径,其下游距离上述部件≥2倍烟道直径。排气筒出口处视为变径。对于矩形排气筒/烟道,以当量直径计,其当量直径按公式计算。
- 在手工监测断面处设置手工监测孔,其内径应满足相关污染物和排气参数的监测需要,一般应≥80mm。
- 工作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保证人员及采样探杆操作的空间。对于监测断面直径(圆形或者在监测孔方向的长度(矩形)>1m的,工作平台宽度应≥2m;≤1m的,工作平台宽度应≥1.5m。防护栏杆的高度应≥1.2m。
2.4.3 环保图形标志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境图形标志。同时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要求,设置排污口二维码标志牌。
| 名称 | 提示图形符号/警告图形符号 | 标识牌示例 | 功能 |
|---|---|---|---|
| 废气排放口 | 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 | ||
| 危废暂存间 | 表示危险废物暂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