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D工艺生产红外低羟基高纯石英玻璃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05 1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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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红外低羟基高纯石英玻璃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土地利用规划、环保政策等多方面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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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本项目行业类别为“特种玻璃制造C3042”。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

类别产业政策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
鼓励类十二、建材-10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多功能透明件、特种光学玻璃材料、制品和器件,功能性人造金刚石材料生产装备技术开发;高纯石英原料(纯度大于等于99.999%)、半导体用高端石英坩埚、半导体用石英陶瓷器件(纯度大于等于99.9%)、化学气相合成石英玻璃等制造技术开发与生产本项目采用化学气相合成法生产石英玻璃符合
限制类无相关条例//
淘汰类无相关条例//

由表1-1可知,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同时,项目已在荆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企业局备案,投资备案证见附件2。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1.2 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荆州市荆州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68号(现有工程空地),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见附件2),经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的《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类项目范围。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1.3 园区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荆州市荆州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68号(现有工程空地),对照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6)可知,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

1.4 与长江经济带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符合性分析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湖北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企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办文[2016]34号)要求,以及后续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重化工、造纸、石油化工及煤化工等重大化工项目,且距离长江约4.2km,因此项目建设符合长江大保护战役相关要求。

1.5 与长江大保护战役要求符合性分析

2017年9月28日湖北省经信委发布了《省经信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经信重化函[2017]438号),通知规定严格重化工产业准入,本项目位于荆州开发区电子工业园内,为石英玻璃制造类项目,不属于重化工等重大化工项目,符合长江大保护战役要求。

1.6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

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本项目与之符合性分析见表1-2。

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涉及
不涉及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不涉及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符合(项目纯水制备浓水及喷淋塔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至碱喷淋工序补水,不外排)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以及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项目为高纯石英玻璃制造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产能过剩项目)

1.7 与《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21]61号)相符性

本项目与《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见表1-3。

项目情况符合性分析
项目属于高纯石英玻璃制造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符合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两高”项目应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符合
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本项目适用符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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