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测30万只液化气瓶检测线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14 1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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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项目对液化气瓶检测线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与多项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划的符合性,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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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4.1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30%,生态红线总体呈现“四屏三江一区”基本格局。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杨仁村,经核对,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
1.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功能为二类区,最终受纳水体为高桥河,声环境属2类功能区。根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3年咸宁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周边引用监测数据及补充监测数据分析可知,项目区域内地表水、大气环境、声环境等均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3 资源利用上限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水、电等资源,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1.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和《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中相符性详见表1-4、表1-5。
| 序号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现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类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砂、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未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8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行业。 | 符合 |
| 9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涉及围湖造田。 | 符合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该范围内。 | 符合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未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未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产能落后项目。 | 符合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 | 符合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1.5 土地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对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本项目不在限制用地、禁止用地范围。根据本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建设用地。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1.6 与《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 文件内容 | 分析内容 | 是否相符 |
|---|---|---|
|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使用 | 符合 |
| 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 |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和落后产能。 | 符合 |
| 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氮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工作。 | 本项目生产过程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可行技术。 | 符合 |
| 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气组成的特征,选取使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 本项目颗粒物采用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符合 |
| 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 | 本项目除锈工艺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喷粉工艺经设备自带回收系统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 符合 |
1.7 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 文件内容 | 分析内容 | 是否相符 |
|---|---|---|
| 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等。 | 符合 |
| 加强污染源头治理行动 |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均配套有效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通风降尘等措施。 | 符合 |
1.8 与《咸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 管控类型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项目满足总体规划,满足空间准入要求;项目外排为生活废水;项目满足咸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项目不涉及电镀、印染、基础化学品原料制造、涂料染料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等耗水量大、废水产生量大,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养殖。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项目不属于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无废水排放;上一年度PM2.5年平均浓度达标;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污染整治。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项目不涉及大量废水;项目固废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 | 符合 | |
| 资源利用效率 | 项目工业用水循环使用符合。 | 符合 |
1.9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拟建项目采用热固性粉末涂料进行固化工艺及印字工艺均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机废气,能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
1.10 与《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鄂政发〔2024〕6符合性分析
| 文件内容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 |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低”项目,不涉及钢铁工业 | 符合 |
| 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 |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使用,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燃烧 | 符合 |
| 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 | 本项目印字废气配套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可有效去除有机废气 | 符合 |
| 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1.11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
| 文件内容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VOCs物料储存 | 项目涉及工业涂装,涂料采用热固性粉末及油墨,储存、转移均采用密闭容积储存 | 符合 |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符合 | 符合 |
| 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本项目涂料采用热固性粉末涂料,油墨均采取收集处理措施 | 符合 |
| 其他要求 | 拟按要求落实管理 | 符合 |
1.12 项目与《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本项目 | 符合性 |
|---|---|---|
| 1 | 项目位于双溪桥镇,配套建设炉窑属于允许行为,炉窑已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可达标排放。 | 符合 |
| 2 | 项目使用天然气及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进行生产供热 | 符合 |
| 3 | 项目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标准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 | 符合 |
1.13 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杨仁村双溪正街,项目区四周边界多为荒草地,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侧48m的清塘刘居民点;项目选址不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项目周边无国家级及省市级珍惜植物及野生动物。根据双溪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本项目符合双溪镇发展规划要求,故项目选址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