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前围,轮罩,电机罩,地毯)生产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26 17:13:18
收藏
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汽车内饰声学材料零部件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等多个政策的对比。
详情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及塑料制品制造,已办理湖北省企业投资备案证(编号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即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2 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涉及该条中提及的“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但企业将根据厂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预防环境风险。符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所在地汉江(武汉段)水质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且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蔡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将按要求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的申请。符合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企业边界距离长江干流最近距离约18.6km,距离汉江1.68km,且本项目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企业边界距离长江最近距离约18.6km,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本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在厂内指定地点堆存,不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符合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项目。符合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符合

1.2.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符合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扩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符合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废水经厂区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企业边界距离长江最近距离约18.6km,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企业边界距离长江最近距离约18.6km,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企业边界距离长江干流最近距离约18.6km,不属于上述禁止项目类别。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命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限制类。不属于限值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范畴,不属于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不属于落后产能、过剩产能行业项目。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2.3 与《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

《方案》第三条中第(三)点指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中法武汉示范城原凤凰山工业园区毅力机械厂区,属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且本项目距离长江18.6公里,距离汉江1.68km,不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

1.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3.1 生态控制管理红线符合性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4.1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30%。武汉市属于江汉平原,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五)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该区域红线面积占该区国土面积的9.19%,主要分布在荆州市、武汉市、鄂州市全境和荆门市、孝感市、黄石市、咸宁市的局部地方。本项目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项目用地范围不位于生态发展区或生态底线区范围内,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要求。

1.3.2 与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等均得到有效治理,可以满足相应排放标准。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可维持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3.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拟建项目水、电用量占区域供应能力比例较小,没有超出区域供应能力。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没有突破区域建设用地指标。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1.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在《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入园负面清单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中相关规定相符合,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所列明的项目。

1.4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2020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就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实施意见,将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管控类型管控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空间布局约束1.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本项目为符合准入要求的汽车零部件及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符合
2.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
3.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
4.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在现有厂区内技术改造,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为行业先进水平。符合
5.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蔡甸区中法武汉示范城原凤凰山工业园区毅力机械厂区,位于现有工业园内,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相关布局选址要求。符合
6.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设置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8.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9.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项目不涉及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燃料;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均符合相关要求。符合
10.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1. 禁止在土壤污染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本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控制区。符合
12. 禁止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进行垦地种植、放牧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要限时退田还湖。本项目不在河道堤防和护堤范围内,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项目污水间接排放,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
14. 单元内排放水污染物严格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符合
15. 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改(扩)建耗煤项目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削减替代。符合
16. 单元内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不涉及锅炉。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

1.5 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维度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
空间布局约束1. 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本项目不涉及燃煤发电项目及燃煤锅炉,自备燃煤电站。符合
2.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距离汉江约1.7km,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
3. 禁止非法开采砂石,禁止新建采石项目及尾矿库,严格控制改(扩)建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本项目不涉及采石项目及尾矿库。符合
4.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周边地块新建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者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不得在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企业,位于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边100米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点。符合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及塑料制品制造,根据生产工艺及原辅料可确定,不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符合
6. 禁止规模以下生猪养殖;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以及在非中心城区湖泊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 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燃料的船舶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8.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9. 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建设。本项目不属石化、化工项目。符合
10. 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聚集区外,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本项目位于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工业炉窑。符合
11. 不得新(改、扩)建不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2.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外,其余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完成退养。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3. 三环线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行业。符合
14. 新城区建成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分阶段淘汰或者改造。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5. 到203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提高到511.5万吨/日,中心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新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整治。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7. 到203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稳定保持在100%。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8. 到203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9. 对国控、省控和市控断面超标的河流湖泊,实施超标污染物倍量替代。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拖把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蔡甸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
20. 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本项目不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根据《2023年蔡甸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污染因子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为达标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削减替代。符合
21. 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必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套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扩)建汽车喷涂车间应当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有机废气的收集率达到90%以上,将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现有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2. 火电、钢铁行业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在用锅炉、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3. 全市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汉江、府河等重点流域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业园应加强中水回用,废水直接排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或者特殊排放限值中较严标准值。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24. 健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预警断面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水源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5. 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6.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27.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0.30亿立方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取水量。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8. 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到35立方米以下。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9. 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0. 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