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4人吊厢改8人吊厢索道改造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04 1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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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索道改造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旅游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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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四条“2.旅游新业态”“文化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海洋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湿地旅游、湖泊旅游、冰雪旅游、红色旅游、城市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游乐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旅游信息等服务,智慧旅游、科技旅游、休闲度假旅游、自驾游、低空旅游、邮轮游艇旅游及其他新兴旅游方式服务体系建设”;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2 与相关国家及地方政策相符性分析

1.2.1 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相符性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提出: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构建畅达便捷交通网络。强化旅游安全保障,强化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和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及环节的监管。本项目拟对现状系马桩索道进行改造,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相关要求。

1.2.2 与《“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相符性分析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提出: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强化交通网“快进慢游”功能,加强乡村旅游公路和旅游景区客运索道建设。加强邮轮游艇、低空飞行器、旅居车、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装备等旅游装备研发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本项目拟对现状系马桩索道进行改造,符合《“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相关要求。

1.2.3 与《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70号)相符性分析

《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70号)提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慢游”交通体系建设,积极建设观光慢火车、休闲步道、自行车道等设施。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旅居车、游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本项目拟对现状系马桩索道进行改造,符合《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70号)相关要求。

1.2.4 与《黄冈市全域旅游发展行动方案》(黄政办发〔2018〕48号)相符性分析

《黄冈市全域旅游发展行动方案》(黄政办发〔2018〕48号)提出:构建全域旅游交通体系,推动旅游线路的全域串联,全面提升旅游通达能力。结合沿线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旅游风景道,根据需求增设自行车道、步道等慢行设施。加强对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本项目拟对现状系马桩索道进行改造,符合《黄冈市全域旅游发展行动方案》(黄政办发〔2018〕48号)相关要求。

1.2.5 与《麻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符性分析

《麻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突出发展文化旅游业支撑性服务业,重点加快推进龟峰山等重点景区建设,将龟峰山创建成为国家5A级景区。坚持把提升旅游体验作为着力点,加快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便捷交通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本项目拟对现状系马桩索道进行改造,符合《麻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关要求。

1.2.6 与《麻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符性分析

《麻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在保护开发战略中指出,要传红脉,展花韵,推进全域旅游。全地域谋划,全要素整合,布局百里红色文化长廊和红色文旅产业带,推动区域旅游全方位发展,探索“生态保护型”全域旅游。此外,根据《麻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龟峰山景区包括现有索道在内的大部分地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索道属于旅游交通基础设施,不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拟在原址原面积不变化的基础上,对景区现有索道实施改造,索道位于南门龟首花海片区,起于龟腰的龟峰山村旅游公路旁,止于龟背处的系马桩景点附近。项目单位湖北交投大别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分别取得了索道下站房、上站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麻土国有(2014)第200303272号、麻土国有(2014)第200303271号,权属旗下全资子公司湖北景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站房总用地面积为7897平方米,上站房总用地面积为822平方米。地类均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期限为40年。项目拟在原址拆除重建上、下站房,占地面积均为428.8平方米,较原站房占地有所增加,但未突破上述土地证总用地面积。只要在土地证用地红线范围内合理布局各类设施、适当压缩空闲场地面积就可以不用新增用地。此外,项目塔架线路布局不变,也不另外新增用地。因此,项目符合《麻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相关要求。

1.2.7 与《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相符性分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本项目拟在原址原面积不变化的基础上,对景区现有索道实施改造,符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相关要求。

1.2.8 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相符性分析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本项目索道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拟在原址原面积不变化的基础上,对景区现有索道实施改造,改建设施属于景区必要的旅游公共设施,主要服务于景区旅游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龟峰山景区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麻城市全域旅游发展。因此,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相关要求。

1.2.9 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意见。”和“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论证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立项层级,由相应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开展相关活动的依据;”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对此,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了《索道改造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麻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索道改造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麻政函〔2024]90号)“索道改造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0.0858公顷,主要涉及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位于自然保护地分区的一般控制区内。”并取得麻城市林业局、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麻城管理局和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同意项目建设的回函,因此,符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相关要求。

1.2.10 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严格保护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第二十条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第十九条规定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十九条(三)(四)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建设必要性、方案合理性、设施建设对自然公园影响等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鄂环发〔2022]13号)“二、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本项目在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一般控制区,不属于国家地质公园禁止的行为。同时建设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了《麻城市索道改造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并取得麻城市林业局、湖北(黄冈)大别山国家地质公园麻城管理局和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同意项目建设的回函,因此,本工程建设总体上与《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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