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材退火能力提升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08 1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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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棒材退火能力提升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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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金属表面热处理--退火,已获得黄石市西塞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404-420203-04-02-867820);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范围,为允许类。本项目设备、工艺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项目。
1.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 法律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规划与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项目符合区域规划及产业布局要求。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 项目不涉及船舶航行或运输。 | 符合 |
|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不涉及航道整治工程。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 项目不从事采砂活动。 | 符合 |
| 资源保护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 项目不从事长江流域相关活动。 | 符合 |
| 水污染防治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 项目不涉及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 | 符合 |
|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 项目污水排入厂内污水处理厂,不新增、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 项目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 | 符合 |
1.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及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类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箱养殖、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 符合 |
| 6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干支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8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行业 | 符合 |
| 9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序号 | 与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相符性管控要求 | 相符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养殖业、旅游业,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符合,本项目为金属表面处理,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1.4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关管控要求,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
1.5 与《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与《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黄环发[2021]14号)中西塞山区管控要求相符。
1.6 与《模具钢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南》(DB4202/Z013-2021)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指南有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模具钢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要求。 | 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 符合 |
| 2 | 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控体系,贯彻落实“三线一单”制度。 | 项目建设符合省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 符合 |
| 3 | 企业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条例的规定。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符合 |
| 4 |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的“三同时”原则。 | 项目严格执行落实环保管理“三同时”制度 | 符合 |
| 5 | 企业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 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标准满足指南要求 | 符合 |
| 6 | 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相关要求。 | 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指南要求 | 符合 |
| 7 | 涉及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集中处置,排放限值应符合相关要求。 | 项目厂区综合废水排放满足要求 | 符合 |
| 8 | 厂界噪声应符合相关要求。 |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要求 | 符合 |
| 9 | 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及贮存,并符合相关要求。 | 项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符合要求 | 符合 |
1.7 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指南有关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公司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符合 |
| 2 | 所有冶炼设备须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手续,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 公司所有冶炼设备均具备完备的项目建设手续,符合要求。 | 符合 |
| 3 | 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等要求。 | 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 符合 |
| 4 | 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项目资源消耗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5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相关规定。 | 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符合规定。 | 符合 |
| 6 | 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 公司已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制度和指标体系。 | 符合 |
1.8 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
| 环环评[2021]45号文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 | 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 符合 |
|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 |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 符合 |
|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 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 符合 |
| 二、严格限制“两高”项目环评审批 | 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 符合 |
|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 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要求。 | 符合 |
|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 项目无需制定配套消减方案。 | 符合 |
| (五)合理划分事权。 | 项目不属于高环境影响类别。 | 符合 |
|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 项目符合污染防治要求。 | 符合 |
| (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 项目使用清洁能源且不设燃煤锅炉。 | 符合 |
| (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 项目所在地区尚未开展碳排放评价,后续按要求进行。 | 符合 |
| 四、依法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 | 项目已按照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和管理。 | 符合 |
| (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 项目已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 符合 |
| (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 | 项目将强化执法监管。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