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量化玻璃瓶罐深加工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1.2 规划相符性分析
1.2.1 规划相符性分析
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规划依托《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镇域规划(2013~2030)》进行,园区规划面积321.836公顷(其中包括已建成的区域面积47.356公顷,拟扩建区域面积274.48公顷)由已建成的稻花香酒厂生产片区和拟扩建的钟家吸片区(八一路中段)及小微企业创业园片区构成,围绕相互交叉的土峡路和小鸦路沿线分布。该建设规划期分近期(2020年)和远期(2030年),产业规划目标是构建食品饮料产业链为主导、与配套产业相结合的产业集群,为龙泉镇打造“山水酒城、田园龙泉”的总体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本项目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钟家畈创业园片区),项目为玻璃瓶罐制造项目,属于食品饮料配套产业,本项目产品及设备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产业定位要求及规划用地要求。
1.2.2 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根据《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可知,园区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见表1-2。
| 产业园片区规划产业 | 负面清单依据 | 禁止入区项目 | 限制入区项目 |
|---|---|---|---|
| 钟家畈创业园片区食品加工区 | (1)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镇区建设规划(2013-2030年) (2)宜昌市龙泉镇食品饮料产业园建设规划(2013-2030年)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12月颁布) |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 污水排放负荷大、含难降解有机物的项目 包装制品区全部铅排、铅印工艺生产,涉及新增重金属排放的项目;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生产能力小于15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
| 包装制品区 | 现行产业政策明令限制的项目:使用明令限制类工艺或设备等的项目;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 | ||
| 新型包装 | 现行产业政策明令限制的项目:使用明令限制类工艺或设备等项目 | ||
| 电子信息 | 现行产业政策明令限制的项目:污水量大、VOC排放的电子元件制造企业 | ||
| 商贸物流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 现行产业政策明令限制的项目 | |
| 材料及设备制造业 | 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单色金属板胶印机、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新型建材石灰土立窑、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无覆膜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粘土砖生产线 |
对照《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划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禁止和限制入区项目。因此,本项目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
1.3 选址符合性分析
2023年4月,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不动产权证书(鄂(2023)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5583号),明确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13300.79m2。同年10月,宜昌市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项目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20506202300114号),明确工程建设规模为9986.69平方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选址可行。
1.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4.1 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自然资源部启用的《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经核实,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区三线”中的相关规定。
1.4.2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宜昌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13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9个,面积11997.03平方千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56.53%;重点管控单元29个,面积4650.19平方千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21.91%;一般管控单元25个,面积4575.3平方干米,占辖区面积比例为21.56%。
本项目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3组,属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中重点管控单元中的“ZH42050620002”,与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1-3。
| 管控类型 | 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不涉及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空间准入要求。 2、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空间准入及沿江15公里范围内空间布局选址要求。 3、本项目不属于柏临河养殖项目。 4、本项目不新建入河排污口。 5、项目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食品饮料产业园,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准入要求。 6、项目不在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产业园内。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龙泉污水处理厂处理; 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非涉磷工业项目; 3、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同时项目不涉及锅炉; 4、本项目排放颗粒物、VOCs总量在区域内倍量削减。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相关要求。 |
| 环境风险 | 1、夷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产业园应建立大气、水、土壤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夷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产业园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酒类发酵、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类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3、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产业园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食品饮料产业园中钟家畈产业园片区,项目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属于酒类发酵、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类项目。项目无生产废水直排入外环境,项目在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后,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影响,项目将采取针对性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固体废物均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合理处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2、本项目不涉及农田灌溉。 3、本项目不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 |
1.4.3 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情况见表1-4。
| 相关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建设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 符合 |
|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住宿、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 符合 |
| 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符合 |
| 五、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建设区域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六、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 |
| 七、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新设排污口。 | 符合 |
| 八、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为玻璃瓶深加工项目,不开展生产性捕捞活动。 | 符合 |
| 九、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项目为玻璃瓶深加工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为玻璃瓶深加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项目为玻璃瓶深加工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符合 |
|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项目有机废气和生活污水排放量较小,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