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0套金属压力容器及2万件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02 11:13:16
收藏
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年产200套金属压力容器及2万件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要求。
详情
年产200套金属压力容器及2万件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名录“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且离长江的直线距离为2.7公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内容 | 相符性分析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属于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和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长江通道项目。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内,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涉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建、改设、扩大排污口。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项目位于长江一公里以外,不属于化工项目。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项目。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的项目。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 |
4. 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 类别 | 内容 | 相符性分析 |
|---|---|---|
| 一、总则 |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本项目喷漆工艺在密闭车间进行,废气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能够达标排放。 |
|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本项目喷漆产生的VOCs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 |
|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 本项目产生的VOCs的废气浓度约226.7mg/m3,处理后浓度约为15.3mg/m3,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
|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 本项目不涉及。 |
| 五、运行与监测 |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 本项目制定了废气监测计划,企业后续也将制定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
5. 与《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控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本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区,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与宜都高新技术示范园规划相符。符合入园要求。本项目新增排放VOC S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使用油漆及稀释剂等物料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2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中关于工业防护涂料的要求。本项目喷漆调漆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车间厂房进行,废气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能够达标排放。 |
| 2 | 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在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 本项目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本项目密闭喷漆房有机废气收集效率约90%,处理效率70%,废气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能够达标排放。 |
| 3 | 建立VOCs排放监控体系,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逐步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 根据后文计算本项目VOCs排放量约0.37t/a,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本项目排放口属一般排放口,无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项目定期委托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源监测。 |
6. 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控制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 本项目位于宜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属于金属压力容器及化工专用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本项目使用油漆及稀释剂等物料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2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中关于工业防护涂料的要求。 |
| 2 | 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 设备零部件制造项目,油漆等挥发性物料均全环节密闭管理,喷漆工艺在密闭车间厂房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约70%,能够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后交与有资质单位处置。 |
| 3 | 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 本项目部分产品需进行喷漆处理,喷漆工艺在密闭车间厂房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约70%,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