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食醋300吨、番茄沙司300吨、淀粉1200吨调味品生产车间扩建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11 0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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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调味品生产车间扩建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包括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多方面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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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味品生产车间扩建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C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C1462酱油及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组成涵盖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经对比分析可知,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中,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1.2 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类别 | 项目情况 |
|---|---|---|
| 1 | 鼓励类 | 本项目不在鼓励类目录中 |
| 2 | 限制类 | 本项目不在限制类目录中 |
| 3 | 淘汰类 | 本项目不在淘汰类目录中 |
1.3 与其他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对照《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周边不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不属严禁审批类项目。
经查《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类项目范围。
1.4 与环保“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及《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上述保护区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与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因此,项目的建设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1.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不直接排放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且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项目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
1.6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江江通道项目。 | 不涉及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不涉及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不涉及 |
| 5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涉及 |
| 6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不涉及 |
| 7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不涉及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不涉及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 11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 13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 | 不涉及 |
| 1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不涉及 |
| 1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不涉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