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钢轧制工序金属粉尘改善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8-31 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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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特钢轧制工序配套环保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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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钢轧制工序环保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三线一单”相符合性分析
2.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在《黄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黄环发〔2021〕14号)》中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2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项目建成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项目的电及其他原辅材料等使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
2.3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管控类型 | 序号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符合 |
| 5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符合 | |
| 8 |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者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办公区等场所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不涉及 | 符合 | |
| 15 |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不涉及 | 符合 | |
| 资源利用效率 | 39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不涉及 | 符合 |
| 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 | 37 | 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秋冬季PM2.5、夏季O3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内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 | 不涉及 | 符合 |
3. 与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
3.1 与《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大冶特殊钢厂内,大冶特殊钢北临长江。本项目与《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序号 | <长江保护法>规定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配套环保工程,在现有厂区建设,且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 | 符合 |
| 3 |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3.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见下表:
| 序号 | 政策内容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存在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情形。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属于捕捞行业。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12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