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定制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实木定制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5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 与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2013-2030年)》,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宜昌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
3. 与其他专项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3.1 与《宜昌市猇亭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北部工业区,项目为家具制造业,符合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要求。
3.2 与《宜昌市猇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北部工业区,为家具制造业,符合《宜昌市猇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重点发展六大产业的要求。
3.3 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9号,属于北部工业区,为家具制造业,符合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3.4 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园区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的符合性分析
| 分类 | 产业 | 行业清单 | 是否符合 |
|---|---|---|---|
| 禁止准入类 | 化工 | 1、沿江1公里以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 2、禁止新建以磷矿石为原料的项目 | 符合 |
| 电力 | / |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禁建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禁建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禁建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 符合 |
| 符合 | |||
| 符合 | |||
| 符合 | |||
| 装备制造 | / | 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砂型铸造油砂制芯;重质砖炉衬台车炉;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插入电极式盐浴炉;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磁放大器式弧焊机;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 符合 |
| 医药 | / | 1、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 2、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 3、药用天然胶塞; 4、非易折安瓿; 5、输液用聚氯乙烯(PVC) | 符合 |
| 新型建材 | / | 1、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2012年)、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 2、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3、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 符合 |
| 仓储物流 | / | / | 符合 |
| 限制准入类 | 化工 | 沿江1公里以外限制新建化工项目。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化钡生产装置。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 | 符合 |
| 电力 | / | 小电网外,限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 符合 |
| 装备制造 | / | 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锻造用燃煤加热炉;手动燃气锻造炉;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 | 符合 |
| 医药 | / | 1、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项目。 3、耗水量较大,且中水回用率不高的企业。 | 符合 |
| 新型建材 | / | 1、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3、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5、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6、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7、10000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 符合 |
| 仓储物流 | / | 限建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 | 符合 |
3.5 与宜昌开发区猇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审查意见 | 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目前猇亭园区范围内已基本开发完成,规划后续实施应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长江大保护的理念,全面推进园区绿色发展。结合宜昌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环境敏感特性,推进园区现有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及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规划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生态空间管制、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管控要求。 | 符合 | |
| 2 | 鉴于猇亭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标准,猇亭区人民政府须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按照“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落实大气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着力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对园区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须严格控制园区内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由园区内现有企业“十三五”治理工程削减量中倍量替换。 | 符合 | |
| 3 | 进一步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根据《宜昌长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战略规划》、《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规划》及《宜昌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作方案》,建议优化调整园区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入园。后续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宜昌市化工产业整治及转型升级分类施策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化工企业的转型升级,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引入化工项目,对现有磷石膏堆场进行整治,严格控制磷石膏堆场面积。 | 符合 | |
| 4 | 各类入园项目应严格遵循园区总体规划要求,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入园。后续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宜昌市化工产业整治及转型升级分类施策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化工企业的转型升级,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引入化工项目,对现有磷石膏堆场进行整治,严格控制磷石膏堆场面积。 | 符合 | |
| 5 | 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取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确新建项目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新鲜水消耗量等清洁生产准入指标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项目禁止建设。园区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规划供热范围内不得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 | 符合 | |
| 6 |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完善园区雨污分流系统、污水收集管网、市政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内各类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别收集,并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猇亭园区临江段涉及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该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并严格控制猇亭污水处理厂排污总量。 | 符合 | |
| 7 | 按照“土十条”相关环保要求,强化园区土壤污染防控措施,现有工业用地土地流转前应开展土壤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同时应开展场地治理与修复工作。 | 符合 | |
| 8 | 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管理,对生产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水污染物重点监控企业的废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企业应加强对废气的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储存场所。 | 符合 | |
| 9 | 强化园区风险防范。建立园区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流域三级应急防范体系;根据园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针对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产生的环境风险影响,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和跟踪监测计划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区域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 | 符合 | |
| 10 | 完善园区内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工作,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企业将制定有日常监测计划,并委托第三监测机构定期开展日常监测。 | 符合 |
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4.1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自然资源部启用的《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本项目建设地点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区三划”中的相关规定。
4.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区域地表水体长江(猇亭段)水质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项目采取了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可实现废气、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厂界噪声达标。项目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4.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采用节能材料和节能设备,在材料采购和管理上、污染治理上采取多方面污染防治措施,能源消耗较低,有效地控制了能源消耗水平,符合能源上线不能突破的原则。
4.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及资源利用上限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生态红线管控区,经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且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不会突破资源利用的上线。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列明的项目。
4.5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 维度序号 | 准入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符合 |
|---|---|---|---|
| 1 | 秦巴山生态屏障区(包括秭归县、点军区、夷陵区的部分乡镇以及兴山县除合规化工园、远安县除合规化工园)重要水环境功能区内,武陵山生态屏障区(包括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全域以及宜都市部分乡镇)隔河岩水库库区及上游地区,禁止造纸、纺织、印染、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 | 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 符合 |
| 2 | 三峡库区(包括兴山县、秭归县的全境以及夷陵区除龙泉镇、鸦鹊岭镇和小溪塔街道之外的区域)、长江干流禁止毁林开荒。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中心城区永久性山体区域新建、改扩建开山取石、破坏山体绿化和城市开发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中心城区 | 符合 |
| 4 | 注重保护城市山体的自然风貌,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劈山造城。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不涉及 | 符合 |
| 7 |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 不涉及 | 符合 |
| 8 | 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不涉及 | 符合 |
| 9 |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磷石膏。对暂时不利用的磷石膏,应当置于磷石膏库等贮存设施,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贮存。严格控制磷石膏库建设数量。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禁止在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磷石膏库。 | 不涉及 | 符合 |
| 10 |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作为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添加物。 | 不涉及 | 符合 |
| 11 | 秦巴山生态屏障区(包括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以及点军区、夷陵区的部分乡镇)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及畜禽养殖规模。 | 不涉及 | 符合 |
| 12 | 武陵山生态屏障区(包括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全域以及宜都市部分乡镇)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隔河岩水库库区及上游地区限制畜禽养殖规模。 | 不涉及 | 符合 |
| 13 | 三峡库区(包括兴山县、秭归县的全境以及夷陵区除龙泉镇、鸦鹊岭镇和小溪塔街道之外的区域)严格限制库区范围内的化工、造纸、食品(除粮油、中药材、茶叶、柑橘等本地特色优势产品外)、制药、机电、电镀、印染、纺织等水污染行业进入;关闭在长江干流及支流两岸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除合法矿权外),取缔库区支流的网箱养殖及投肥养殖。 | 不涉及 | 符合 |
| 14 | 严格控制磷矿开采总量,以磷矿开采减量促进化工产业减能和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禁止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加强磷矿开采管理。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绿色生态开采。合理确定全市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将磷矿开采指标与环境质量水平、磷石膏消纳强度挂钩,推动磷矿“采、选、加”一体化。 | 不涉及 | 符合 |
| 15 | 强化对现有磷石膏堆场的管控,依法查处安全环保违法行为;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对达到设计库容或停用时间超过三年的一律闭库,并及时对库区进行生态修复,现有磷石膏库需配备经防渗处理的渗滤液收集边沟和收集池,渗滤液尽可能全部回用,不能回用的,处理达标后排放。 | 不涉及 | 符合 |
| 16 | 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隔离防护带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企业(包括: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印染、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渣场和尾矿库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依法关停或搬迁。不得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周边或未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 | 不涉及 | 符合 |
| 17 | 不得在水质不达标的河流新建入河排污口,化工企业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 | 不涉及 | 符合 |
| 18 |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两高”项目认定以列入发改委《十四五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清单》为准)。 | 不涉及 | 符合 |
| 19 | 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集中供热项目除外)。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具备上网条件的现役自备燃煤机组(含煤与其他燃料混烧机组)纳入电网统一调度,承担与公用燃煤电厂相同的义务;不具备条件的2025年底前关停或采取清洁燃料替代。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区域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不涉及 | 符合 |
| 20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原则上禁止曾用于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的工矿用地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 不涉及 | 符合 |
| 21 | 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治理实施分区管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域、重要水质功能区内禁止任何规模畜禽养殖;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生态功能区内,鼓励农户积极从传统养殖方式向绿色生态养殖方式转变,鼓励农户尽量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消纳粪污,实现就近资源化利用。 | 不涉及 | 符合 |
| 22 | 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放总量要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且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镇容镇貌、村容村貌,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对已有的养殖场(户),在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和污染排放总量前提下,按照农牧结合原则改造升级,优先发展生态养殖。对限养区内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示范点,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限养区可以新建的养殖项目按适养区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 不涉及 | 符合 |
| 23 | 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既有畜禽养殖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无法达到污染防治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治,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 不涉及 | 符合 |
| 24 | 现有建材、冶炼、钢铁等废气排放重点行业项目,应限制其发展,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 | 不涉及 | 符合 |
| 25 | 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口,并逐步予以淘汰。严格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 不涉及 | 符合 |
| 26 | 加快实施化工行业产能关停淘汰。对国家产业政策和宜昌市相关文件明令淘汰的产品,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化工产能,依法依规限期关停退出。 | 不涉及 | 符合 |
| 27 | 园区外现有涉水工业企业应限期入园,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关停。 | 不涉及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