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游乐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9-12 17: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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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分析了水上游乐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符合性,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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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水上游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龙阳湖公园码头和知音茶城码头,以及配置游船进行观光旅游。以下是对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类别,具体为客运港口的建设与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水上旅游、客运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1.2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活动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1.3 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3.1 与《武汉市国土空间“十四五”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龙阳湖游船码头,属于龙阳湖公园建设范围,符合《武汉市国土空间“十四五”规划》中“落实生态文明,建立高水平的资源保护体系”的要求,以及“健全公园体系,加强滨江滨湖公园、绿道等建设”的规划目标。

1.3.2 与《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湖范围,符合该规划中“强化对长江、汉江及其洲岛岸线的系统保护和开发利用,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的要求,以及“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的规划目标。

1.3.3 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龙阳湖范围,属于二级水功能区。项目为游艇码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且采用电力游船运营,无废气产生,不存在船舶溢油风险,符合该区划中对于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要求。

1.3.4 与《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龙阳湖游船码头项目,符合该规划中“依托武汉自然资源和文化历史资源禀赋,总体形成‘一廊两翼为核心,三区四带为支撑’的全域发展空间布局”的要求,特别是“大汉阳历史人文旅游区”中的环龙阳湖文化旅游相关要求。

1.3.5 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用地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运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噪声等均得到有效治理,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资源消耗型企业,相关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且项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引进的行业,不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1.3.6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龙阳湖范围内,符合该清单中关于湖泊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不涉及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等禁止行为,且项目废水依托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不会污染龙阳湖。

1.3.7 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汉阳区龙阳湖,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建设符合该成果中对于污水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

1.3.8 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游艇码头项目,位于生态发展区或城镇集中建设区,符合该条例中关于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的建设要求。

1.3.9 与湖泊保护相关法规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湖泊保护、水质保护、污水排放等方面的要求,不会对龙阳湖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1.3.10 与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中禁止建设的项目,符合长江大保护的政策要求。

1.3.11 与大气、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武汉市2024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及《武汉市2024年水环境质量提升攻坚工作方案》中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1.4 相关表格

序号内容本项目符合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不涉及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
6禁止在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不涉及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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