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政办发〔2022〕25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康有关单位:
《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和在城镇具备稳定就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按照县政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模式运行。
康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在省、市住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并组织实施。
县纪委监委、公安、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房屋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房屋,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筹资渠道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退休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原则上户籍条件不受限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大中专院校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城区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条件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在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城区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条件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在城区无自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县城转让过住房的;
(三)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售或经济适用房(包括房改房、直管公房、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住房的;
(四)正处在企业改制阶段的人员及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政府特殊安排除外);
(五)将原自有住房转借、出租、赠予或拆迁改造后已做安置解决的住户;
(六)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营运车辆除外)购车总价超过12万元;家庭成员经营实体注册资金超过12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四)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五)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的就业学生需提供毕业证;
(六)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七)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八)城镇居民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证明性材料提交原件,证件性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属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须报所居住社区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属新就业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退休人员)、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的,须报本单位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县住建局自接到申请人材料15日内,会同县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及城区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配租(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人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若暂无房源,对申请人建立档案并进行轮候,待有房源时,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到住建部门签订《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如实地向县住建局部门告知,县住建部门视情况重新复核资格。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规定的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一)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县级以上劳模家庭;
(三)城镇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家庭;
(四)优秀青年志愿者、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进城务工)1年以上无住房人员。新就业职工原则上保障期限不超过5年。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县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康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户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租赁期间物业、水、暖、电等相关费用;
(五)房屋使用及修缮责任;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七)房屋腾退及验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研究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租金标准分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3个档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坏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私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同意,可以互换或调整。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建局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且确有困难暂时不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财产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县住建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九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现场查验后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缴纳至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核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程序的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信息核实确认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核实确认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核实确认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中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注册登记情况的核实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专项管理和使用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情况核实确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用人单位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县住建局会同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以欺骗手段,通过审核获得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自取消轮候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原《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康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印发
KX-2022ZFB1-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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